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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盗窃行为之可罚性研究
1
作者
范淼
任海月
《盛京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63-81,共19页
使用盗窃行为,即盗取他人财物使用,用后归还的行为。我国目前仅有两个司法解释提到过偷开机动车的规制问题,此现状不能实现对严重侵害法益的使用盗窃行为的有效规制目的。学界大多围绕使用盗窃行为是否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展开讨论,并...
使用盗窃行为,即盗取他人财物使用,用后归还的行为。我国目前仅有两个司法解释提到过偷开机动车的规制问题,此现状不能实现对严重侵害法益的使用盗窃行为的有效规制目的。学界大多围绕使用盗窃行为是否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展开讨论,并形成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类观点。基于动产的可移动性特征,可罚的使用盗窃行为对象应当被限定于动产使用权。使用盗窃可罚性的判断基准应当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顺序,首先在客观上判断使用盗窃行为是否给权利人的利用造成了严重妨害,其次在主观上考量行为人的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可罚的使用盗窃犯罪数额认定应当具体审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行为人所获经济利益仅为损失认定的参考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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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使用盗窃
盗窃罪
相当的利用妨害
排除意思和
利用
意思
犯罪数额
原文传递
题名
使用盗窃行为之可罚性研究
1
作者
范淼
任海月
机构
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处
《盛京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63-81,共19页
文摘
使用盗窃行为,即盗取他人财物使用,用后归还的行为。我国目前仅有两个司法解释提到过偷开机动车的规制问题,此现状不能实现对严重侵害法益的使用盗窃行为的有效规制目的。学界大多围绕使用盗窃行为是否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展开讨论,并形成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类观点。基于动产的可移动性特征,可罚的使用盗窃行为对象应当被限定于动产使用权。使用盗窃可罚性的判断基准应当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顺序,首先在客观上判断使用盗窃行为是否给权利人的利用造成了严重妨害,其次在主观上考量行为人的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可罚的使用盗窃犯罪数额认定应当具体审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行为人所获经济利益仅为损失认定的参考辅助。
关键词
使用盗窃
盗窃罪
相当的利用妨害
排除意思和
利用
意思
犯罪数额
Keywords
Theft for the Purpose of Temporary Use
Larceny
Serious Harm to the utilization
Intention of Exclusion and Use
Amount of the Crime
分类号
D92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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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使用盗窃行为之可罚性研究
范淼
任海月
《盛京法律评论》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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