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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类型区分及法律效力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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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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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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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15-136,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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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湖南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横向经费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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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货运代理合同在我国属于无名合同,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应该参照适用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解决货运代理转委托的法律效力问题。这种解释未能准确地区分代理、委任、行纪、复代理、相继货运代理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由于货运代理人既可以货主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应该区分货运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的名义,分剐参照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和合同法中有关行纪合同的规定,处理货运代理合同的相关纠纷。在此基础上,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可以区分为复代理和相继货运代理两种类型,同时应考虑货运代理人转变为承运人的可能性,以及货运代理行业的惯例对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影响。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解释论上的融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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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货运代理
行纪
复代理
相继货运代理
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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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reight forwarding, brokerage, sub-agency, successive freight forwarding, carr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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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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