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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监督的程序性与实效性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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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理松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1年第6期14-17,共4页
程序性是检察监督权的主要特点,由此决定了该项权力的有限性和非终局性,决定了 监督 权与处分权的分离。程序性这一特点,要求检察机关严守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地位,切实遵守 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程序和方式。同时,为保证监督的实效... 程序性是检察监督权的主要特点,由此决定了该项权力的有限性和非终局性,决定了 监督 权与处分权的分离。程序性这一特点,要求检察机关严守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地位,切实遵守 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程序和方式。同时,为保证监督的实效性,也要围绕程序性特点,确 立检察监督效力的“应有”标准,通过立法细化,完善监督程序,而不是脱离程序性的限制 ,盲目要求增加实体处分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监 督程序性 实效性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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