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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罐案”中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归属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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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倪斐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51-57,共7页
"红罐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认定。而知名商品的具体指涉对象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回答该问题的两个先决问题。在现有理论观点与判决实践中,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认定存... "红罐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认定。而知名商品的具体指涉对象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回答该问题的两个先决问题。在现有理论观点与判决实践中,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认定存在"贡献原则"和"被许可人在被许可商标上添附的商誉归属于许可人原则"两种观点。其局限性都在于忽视了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与保护权利属性上的差异。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其权益的归属认定应当采用区别商品来源原则。基于区别商品来源原则的法律考量与市场评判,"红罐案"中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所指向的特定经营者是加多宝公司,即使在加多宝公司变更商品包装装潢上的商标文字后,也并不影响其继续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红罐案”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 区别商品来源原则
原文传递
识别性标识共有的处理之重:消费者利益——基于“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纠纷二审判决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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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银雀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9年第1期89-96,共8页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其本质上等同于未注册商标,是一项准知识产权,其归属应该遵循知识产权"谁创造谁享有"的基本归属原理。"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是加多宝公司在使用过...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其本质上等同于未注册商标,是一项准知识产权,其归属应该遵循知识产权"谁创造谁享有"的基本归属原理。"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是加多宝公司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权益,其应该由加多宝公司所有。"王老吉"商标与该特有包装、装潢,无论在形成过程中,还是最后的结果都具有不可分性。然而,二者共同使用"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由于广药集团对"王老吉"商标具有独占性,将该权益归属于广药集团更为妥当,但广药集团必须对加多宝公司基于其对该特有包装、装潢所有的权益进行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谁创造谁享有” 消费者利益 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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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使用“后发商誉”及其移植的知识产权探析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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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鑫良 张冬梅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3-9,共7页
加多宝方在17年的被许可使用期间独力打造出了"王老吉"品牌的巨大"后发商誉"。在停止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的前后,加多宝方将"王老吉"品牌"后发商誉"移植至其"加多宝"品... 加多宝方在17年的被许可使用期间独力打造出了"王老吉"品牌的巨大"后发商誉"。在停止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的前后,加多宝方将"王老吉"品牌"后发商誉"移植至其"加多宝"品牌上的相关行为正当合法,不侵犯"王老吉"注册商标权,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后发商誉"载体之一的红罐凉茶装潢由于"后发使用显著性"形成了"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其知识产权权益应当归属其打造者加多宝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后发商誉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王老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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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红罐包装”争夺战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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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静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第3期58-60,共3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复制技术、流通体制的不断发达,人们对商业外观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出现"商业外观"这样的概念,而"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则属商业外观的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复制技术、流通体制的不断发达,人们对商业外观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出现"商业外观"这样的概念,而"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则属商业外观的范畴。该文结合商业外观的概念、特性和我国现行的保护商业外观的法律来分析"红罐包装"争夺战,这一案例对我国商业外观保护法律发展前景的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外观 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反不正当竞争 “红罐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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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动了谁的奶酪——加多宝与广药之争案评析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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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扬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18-25,共8页
应当结合激励理论和财产权劳动理论来确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归属;知名商品的判断除了应当考虑商品销售地域、销售时间、销售量、销售对象、广告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因素外,还应当考虑商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本身包含的成分... 应当结合激励理论和财产权劳动理论来确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归属;知名商品的判断除了应当考虑商品销售地域、销售时间、销售量、销售对象、广告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因素外,还应当考虑商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本身包含的成分、商品包装装潢、生产厂家等因素;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终止后,原商标权许可人和被许可使用人都负有防止混淆的义务;合同未明确约定财产权益的归属时,应当按照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确定其归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权劳动理论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不正当竞争 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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