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英国《垄断法案》颁布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在从工业革命到互联网时代的知识经济市场结构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然而,在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趋于复杂化的背景下,植根于洛克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否仍然具有正当性基础,这是一个值得学...自英国《垄断法案》颁布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在从工业革命到互联网时代的知识经济市场结构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然而,在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趋于复杂化的背景下,植根于洛克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否仍然具有正当性基础,这是一个值得学界深入探讨的问题,而本文试图回到洛克理论本身来寻找答案。本文以洛克的劳动学说为分析框架,首先指出知识产品使用和消费的非竞争性以及知识的溢出效应1是知识产品区别于有体物适用劳动学说分析时的两个本质特征;接着通过创造性地将知识产品"搭便车"行为纳入劳动学说进行逆向分析,指出知识产品的非竞争消费性特征为几种特殊情形下的知识产权"搭便车"行为(如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提供了合理性基础;本文还对知识产权史上著名的Millar v.Taylor案2适用劳动学说分析,指出具有溢出效应的知识共有物为知识产权客体3范围的限制和公有领域的保留提供了合理性基础。此外,透过一种独特的语义演化的观察视角,通过分析"知识产权"一词在公元1800—2000年共两百年间的语义使用频率的变化趋势,指出在签订TRIPS协定所折射的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劳动学说与知识产权合理性之间的动态的历史性联系;最后,结合互联网时代的新技术特征,指出以强调信息接入权(Right of Access)和广泛连接性为特点的互联网结构(Architecture of the Internet)4构成了对传统私权观点下知识产品财产权(Right of Property)的排他属性的挑战,这也是网络时代开放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张力所在。展开更多
文摘自英国《垄断法案》颁布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在从工业革命到互联网时代的知识经济市场结构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然而,在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趋于复杂化的背景下,植根于洛克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否仍然具有正当性基础,这是一个值得学界深入探讨的问题,而本文试图回到洛克理论本身来寻找答案。本文以洛克的劳动学说为分析框架,首先指出知识产品使用和消费的非竞争性以及知识的溢出效应1是知识产品区别于有体物适用劳动学说分析时的两个本质特征;接着通过创造性地将知识产品"搭便车"行为纳入劳动学说进行逆向分析,指出知识产品的非竞争消费性特征为几种特殊情形下的知识产权"搭便车"行为(如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提供了合理性基础;本文还对知识产权史上著名的Millar v.Taylor案2适用劳动学说分析,指出具有溢出效应的知识共有物为知识产权客体3范围的限制和公有领域的保留提供了合理性基础。此外,透过一种独特的语义演化的观察视角,通过分析"知识产权"一词在公元1800—2000年共两百年间的语义使用频率的变化趋势,指出在签订TRIPS协定所折射的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劳动学说与知识产权合理性之间的动态的历史性联系;最后,结合互联网时代的新技术特征,指出以强调信息接入权(Right of Access)和广泛连接性为特点的互联网结构(Architecture of the Internet)4构成了对传统私权观点下知识产品财产权(Right of Property)的排他属性的挑战,这也是网络时代开放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张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