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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盗律》“橋(矯)相以爲吏、自以爲吏以盗”考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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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蔣非非 《简帛研究》 2007年第1期76-84,共9页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盗律》66簡所見“橋(矯)相以爲吏、自以爲吏以盗”,乃65簡“羣盗及亡從羣盗”所犯諸項罪行中之一項。“矯”非“矯扮”或假冒、詐稱之義,應是漢政權、漢朝指稱轄境外的敵對勢力。“吏”在稱呼政府官吏之外,亦可用...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盗律》66簡所見“橋(矯)相以爲吏、自以爲吏以盗”,乃65簡“羣盗及亡從羣盗”所犯諸項罪行中之一項。“矯”非“矯扮”或假冒、詐稱之義,應是漢政權、漢朝指稱轄境外的敵對勢力。“吏”在稱呼政府官吏之外,亦可用於民間管理者、負責人。“橋(矯)相以爲吏”指羣盗勾結外部敵對勢力并接受其官爵封號,“自以爲吏”指羣盗首領擅自宣布反叛名號,“以盗”指羣盗以此類組織形式聚眾持械搶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年律令 盗律 矯相 以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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