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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的公共性规制:矿业权出让协议定性的逻辑本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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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明熠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年第2期277-296,共20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解释》)基于"要素识别"标准将矿业权出让协议示例为行政协议后,该定性结论面临着"非市场行为性"标准的逻辑质疑,并主要针对作为前提标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解释》)基于"要素识别"标准将矿业权出让协议示例为行政协议后,该定性结论面临着"非市场行为性"标准的逻辑质疑,并主要针对作为前提标准的"要素识别"本身的科学性,及其在协议定性的归入适用中所显现的问题展开。然而,立足民法本位的两种定性逻辑,因未能把握"行政协议作为公共规制功能面向上产物"的认识核心而均存有疏漏。因此,对于矿业权出让协议的定性,应适当回归行政法本位对定性逻辑予以修正,在有无"替代公共性规制"的功能面向上考察协议性质。据此,矿业权出让协议因具有具象化规制矿产利用的公共性功能,而应定性为行政协议,而且基于该定性在规范适用、司法审查、制度逻辑中所呈现的价值,也将赋予该结论可采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业权出让协议 替代公共性规制 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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