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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开发权与矿藏所有权的原则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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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焘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2年第7期23-24,55,共2页
矿业开发权是国家有偿授予矿藏开发者的经营权、工作权或操作权,并不是把国有矿藏变卖给后者。开发者之间转让的是它的经营权,不是买卖资源产权。矿藏消失于地下和矿产品供应到用户,是资源型公有财产转化为原料或燃料型社会财富。开发... 矿业开发权是国家有偿授予矿藏开发者的经营权、工作权或操作权,并不是把国有矿藏变卖给后者。开发者之间转让的是它的经营权,不是买卖资源产权。矿藏消失于地下和矿产品供应到用户,是资源型公有财产转化为原料或燃料型社会财富。开发者获得包括适当利润的经营收入后,把超额利润作为资源补偿费上缴国库,实质上是代销公有的矿产品。此时消失的只是随开发者报销矿量而自动消失的他那一部分开发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藏开发者 矿业开发 矿藏国有权 超额利润 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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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矿业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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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焘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3年第5期10-11,共2页
矿业开发者应当缴纳的费税包括:土地使用费、矿区使用费、探矿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税等。对中国各项矿业费税性质的理解和评论,其要点是:①按照开发矿藏所得超额利润收缴资源补偿费,是行施矿藏... 矿业开发者应当缴纳的费税包括:土地使用费、矿区使用费、探矿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税等。对中国各项矿业费税性质的理解和评论,其要点是:①按照开发矿藏所得超额利润收缴资源补偿费,是行施矿藏国有权的需要;②先行开发者投入的勘探和开采准备资金是义无反顾的和并非时时全额有效的"沉没成本",如若据此向后续开发者收取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其实是预支部分资源补偿费;③所谓矿业改制,就是把矿藏开发权人向国库缴纳资源补偿费的制度,改为按其投资额分配超额利润,其法理性有待重新审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藏国有权 超额利润 级差收益 资源补偿费 开发价款 矿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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