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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预警程序的法律构建——基于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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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哲 《社科纵横》 2008年第6期91-93,共3页
新《企业破产法》对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给予了足够关注,这在其条款中多处得到体现,但主要是在程序上的保证,而在最为敏感的、实际的清偿顺序上则采取了切割处理的办法,这无疑是一种处于利益矛盾夹缝下的"中庸"之道,把破... 新《企业破产法》对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给予了足够关注,这在其条款中多处得到体现,但主要是在程序上的保证,而在最为敏感的、实际的清偿顺序上则采取了切割处理的办法,这无疑是一种处于利益矛盾夹缝下的"中庸"之道,把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交由具有强烈行政法色彩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虽然使得破产法的行政色彩得以减弱,但从本质而言,对职工的保护仍然依靠的是行政手段,不符合市场的要求。本文试图基于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角度构建一种职工主导型破产预警程序,能够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更为主动和公平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企业职工权益 职工主导破产预警程序 利益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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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重塑——基于域外经验和五大金融保障基金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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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巫文勇 《证券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469-482,共14页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创新,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建设基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已经不再适应于金融混业经营、金融产品创新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新环境。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阶位低、未能将开放创新的金融思想贯穿于整个...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创新,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建设基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已经不再适应于金融混业经营、金融产品创新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新环境。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阶位低、未能将开放创新的金融思想贯穿于整个规章的制定过程,并且存在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不明,基金管理机构权限不足等问题。因此,提高立法层级,对其进行重新定位,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将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产品创新元素融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立法之中,赋予基金管理机构充分监管证券经营机构的权力和主导其市场退出权是未来立法的方向和基本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基金 立法层级 金融创新 补偿设限 破产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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