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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前困境拯救机制的法理阐释与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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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阳光 陈怡然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3期25-36,共12页
探索建立企业破产前困境拯救机制是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实施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课题。破产前困境拯救机制在内容上应当包括濒临破产企业董事的义务、破产风险预警、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手段,在逻辑上各类拯救工具之间价值基础相互贯通,... 探索建立企业破产前困境拯救机制是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实施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课题。破产前困境拯救机制在内容上应当包括濒临破产企业董事的义务、破产风险预警、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手段,在逻辑上各类拯救工具之间价值基础相互贯通,在功能上彼此分工但又紧密联系,形成了有机配合的整体。构建体系化的企业破产前的困境拯救机制有着重要的时代意义,预防型社会治理的原则转变决定了破产保护框架应当向前端延伸,由于当前的企业拯救机制存在单一性和不完备性的问题,需要对企业困境拯救的手段进行丰富和完善,以此回应困境拯救文化和诉源治理理念。为此,我国应当在立法中明确濒临破产企业董事的义务,建立早期预警机制,引入规范化的破产ADR作为非正式重组机制的重要补充,以“一站式”平台作为困境企业救助服务集约化实现的重要载体,运用数字化手段为破产前困境拯救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技术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前程序 庭外重组 产ADR 营商环境 预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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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破产前暂缓执行程序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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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玲芳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21-28,共8页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如被执行人中小企业已濒临破产,但仍有拯救希望的,经当事人申请,可由执行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暂缓强制执行,给予各方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暂缓清偿期。暂缓执行属于破产前程序救济措施之一,具有可选择性、灵活高效的特...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如被执行人中小企业已濒临破产,但仍有拯救希望的,经当事人申请,可由执行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暂缓强制执行,给予各方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暂缓清偿期。暂缓执行属于破产前程序救济措施之一,具有可选择性、灵活高效的特征。在暂缓执行期间,法院应本着高效、低成本的原则,提供债务清偿协议模板,采用线上等电子方式开展送达、听取相关方意见,促进债务人尽早与主要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小企业 暂缓执行 破产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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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公司破产前置程序的实践、困境及解决之道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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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盛建明 贾晶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52-59,共8页
保险公司破产前置程序主要表现为通过有力的行政干预对问题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避免破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降低保险公司破产事件对整个金融秩序和经济社会的高度负外部性。我国现有立法原则规定了保险公司破产前置程序的相关问题,实... 保险公司破产前置程序主要表现为通过有力的行政干预对问题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避免破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降低保险公司破产事件对整个金融秩序和经济社会的高度负外部性。我国现有立法原则规定了保险公司破产前置程序的相关问题,实践中也发生了一些启动前置程序进行风险处置的案例,但显然还存在行政权力一支独大、保险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前置程序难以向司法程序顺利过渡等诸多问题。借鉴美国、日本保险业以及我国其他金融行业的有益经验,我国应通过增加程序性要求、合理限制保险保障基金的用途以及细化前置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要求等方式不断完善提高保险公司破产前置程序的立法和执法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公司 产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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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破产前置程序的演变、评价与改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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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乐 《公司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215-228,共14页
2018年2月23日,安邦保险集团被保监会援引《保险法》第145条进行了为期一年的接管。此后,出于稳步推进风险处置工作的考虑,银保监会于2019年2月22日援引《保险法》第146条依法对安邦保险集团的接管期限延长一年。[1]由于保险公司濒临破... 2018年2月23日,安邦保险集团被保监会援引《保险法》第145条进行了为期一年的接管。此后,出于稳步推进风险处置工作的考虑,银保监会于2019年2月22日援引《保险法》第146条依法对安邦保险集团的接管期限延长一年。[1]由于保险公司濒临破产在我国实属罕见,加之安邦保险集团现保费规模已逾19 000亿元,体量巨大,其被接管一事迅速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保险公司破产前置程序的关注。所谓保险公司破产前置程序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重大违法违规或严重经营困难而濒临破产的保险公司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法》 保险公司 产前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 稳步推进 重大违法违规 风险处置 保险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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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企业救援实践下的预重整制度构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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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玲芳 《法治研究》 CSSCI 2022年第4期42-50,共9页
预重整属于衔接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的制度程序,当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尚无规定,但实践中存在多种模式,既有类似美国法上的预重整,也有类似欧洲法上的破产前程序,混合了多种形态。尽管我国预重整实践确实发挥了拯救困境企业的有利作用,但由... 预重整属于衔接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的制度程序,当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尚无规定,但实践中存在多种模式,既有类似美国法上的预重整,也有类似欧洲法上的破产前程序,混合了多种形态。尽管我国预重整实践确实发挥了拯救困境企业的有利作用,但由于功能定位不清,导致其与司法重整发生功能混同,模糊了预重整本身的制度价值。在进一步厘清预重整的概念、性质,特别是明确其与破产前程序异同的基础上,我国预重整构建仍要定位于司法最低限度介入下单纯的庭外重组。进入司法重整后,法院应当重点审查的是预重整阶段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预先表决的计划草案能否被确认以及保障相关利益方的异议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重整 破产前程序 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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