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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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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强 李燚 《财经理论研究》 1999年第3期37-41,共5页
当前企业破产法的缺陷表现在:债权人会议形同虚设;清算组组成规定行政色彩浓;破产条件管辖归属不当;破产和解整顿制度难以适应破产实践;无破产界线,更无监督预警体系;严肃性和激励性被严重扭曲;抵押担保矛盾突出;适用范围小。... 当前企业破产法的缺陷表现在:债权人会议形同虚设;清算组组成规定行政色彩浓;破产条件管辖归属不当;破产和解整顿制度难以适应破产实践;无破产界线,更无监督预警体系;严肃性和激励性被严重扭曲;抵押担保矛盾突出;适用范围小。为此应当进一步完善破产法规:创立清算组、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和破产监督会议四家制约机制;确立破产和解与破产重组的独立价值;增设“破产标准和预警”专章;使清偿顺序和内容合理化;制定统一的《破产法》,统一规范各类企业的破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会议 清算组组成 破产和解整顿制度 破产标准的预警 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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