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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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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巴于茜 《江汉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0-126,共7页
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是现代国家个人破产立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破产失权制度是现代破产法中为数不多的破产惩戒主义余音,发挥着调节债权债务双方利益冲突及警戒、威慑债务人的政策性作用。破产复权制度的正当性依据为人权... 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是现代国家个人破产立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破产失权制度是现代破产法中为数不多的破产惩戒主义余音,发挥着调节债权债务双方利益冲突及警戒、威慑债务人的政策性作用。破产复权制度的正当性依据为人权至上的理念,是为保障破产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而存在的权利救济机制。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应当在参考国外立法和考虑本土传统文化观念及现实国情的基础上,选择裁判形成主义的破产失权模式和混合主义的破产复权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与破产免责制度相适应和衔接的具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失权 破产 保障 破产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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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失权制度的价值理念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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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钢明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98-100,共3页
破产法上所谓的失权,亦称破产人人格贬损,是指破产人因破产宣告所受的破产程序以外的公私权力限制或资格限制等一系列社会所给予的否定性评价。笔者认为破产失权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防止恶意破产,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让经营管理... 破产法上所谓的失权,亦称破产人人格贬损,是指破产人因破产宣告所受的破产程序以外的公私权力限制或资格限制等一系列社会所给予的否定性评价。笔者认为破产失权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防止恶意破产,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让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退出市场,从而建立竞争领域中的优胜劣汰机制,同时也可净化市场环境,建立市场主体外部评价机制,促进市场主体白身建设,使资源真正流向对其评价最高的市场主体、环节和区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失权 人格贬损 现代企业制度外部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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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失权制度的样态及功能变迁——兼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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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艳香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74-83,共10页
破产失权是法律对破产债务人进行程度不一的权利或资格限制。纵观破产失权制度的发展历史,惩戒债务人以保障债权实现是破产失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相关要素制度的具体构建都是基于债权人、债务人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博弈平衡。因此,要使... 破产失权是法律对破产债务人进行程度不一的权利或资格限制。纵观破产失权制度的发展历史,惩戒债务人以保障债权实现是破产失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相关要素制度的具体构建都是基于债权人、债务人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博弈平衡。因此,要使破产失权制度行之有效,必须以健全的失权法律体系作为支撑。我国目前正大力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成为该进程中极具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但是,该条例中的失权制度在适用对象、失权内容、失权时间等设计上都不甚科学合理,与条例的功能定位相差较远。将来制定全国性个人破产法律,有必要汲取历史智慧、借鉴现代经验,结合条例反映出来的问题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破产失权制度的公平正义价值,同时考虑多重因素进行系统安排,并完善以诚信为基础的配套法律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失权 制度样态 保障债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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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规范路径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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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文姣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第2期66-74,共9页
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承载利益平衡与惩戒预防的功能,其立法已进入试点阶段,但相关理论研究尚未形成体系。司法实践中采取从民事执行体系构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进路,与规范层面确立的个人破产制度并立。不同规范文件的比较呈现出失权... 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承载利益平衡与惩戒预防的功能,其立法已进入试点阶段,但相关理论研究尚未形成体系。司法实践中采取从民事执行体系构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进路,与规范层面确立的个人破产制度并立。不同规范文件的比较呈现出失权内容实质等价和实现路径的差异化,与关联制度的融贯性有待解决。与程序规则相比,破产失权直接关涉自然人实体权利与行为自由的边界,厘清破产与失信的概念关联是衔接破产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前提。立足于破产失权制度的独立性,应从规范设计上把握免责条件与失权内容的界分,确保概念语词与内涵要素的一致对应,消弭制度体系内的逻辑歧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破产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破产失权 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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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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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善斌 余江波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31-138,共8页
当前我国民众诚信意识不强,财产调查手段欠缺,社会观念和债权人无法接受即时免责,个人破产立法中应规定免责考察期。限制债务人选择清算程序不能替代免责考察期。普通免责考察期期限为5年,以破产清算程序终止为起算点。可以依据不同的... 当前我国民众诚信意识不强,财产调查手段欠缺,社会观念和债权人无法接受即时免责,个人破产立法中应规定免责考察期。限制债务人选择清算程序不能替代免责考察期。普通免责考察期期限为5年,以破产清算程序终止为起算点。可以依据不同的清偿率设置不同的考察期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也可以将一定比例收入返还债务人。为满足确无继续清偿能力债务人的需求,可以在简易程序中设置快速免责程序。免责考察期与破产失权分别从不同层面限制债务人自由,期限不完全重合,二者不应混同,在设置免责考察期中的债务人义务时应注意与失权制度的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破产 免责考察期 必要性 制度构建 破产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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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的法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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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轩孜 《秦智》 2022年第7期5-7,共3页
目前我国尚未完全接受个人破产免责理念,社会整体诚信意识依然淡薄,恶意逃废债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个人破产免责中设置考察期机制具有必要性。我国可考虑立法初期选择较长的考察期限,并结合信贷清偿实际情况划分多个适用区间。免责考察... 目前我国尚未完全接受个人破产免责理念,社会整体诚信意识依然淡薄,恶意逃废债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个人破产免责中设置考察期机制具有必要性。我国可考虑立法初期选择较长的考察期限,并结合信贷清偿实际情况划分多个适用区间。免责考察期与破产失权是相互独立的,但二者在期限上的重合易造成混淆,在规则设计时应注意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破产 破产免责 考察期 破产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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