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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司法实践研究
被引量:
4
1
作者
杨云超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第6期70-74,共5页
我国破产法43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而实践中存在破产财产还有升值空间,统一适用终结程序可能会阻碍破产财产的增加,出现形式公平掩盖实质不公平的情况。通过司法实践案例...
我国破产法43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而实践中存在破产财产还有升值空间,统一适用终结程序可能会阻碍破产财产的增加,出现形式公平掩盖实质不公平的情况。通过司法实践案例研究,对比英国、德国此类案件司法实践,得出结论:债务人财产还有升值余地时,应坚持实质公平扩大债务人财产,保障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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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产法第43条
破产
费用
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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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司法实践研究
被引量:
4
1
作者
杨云超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处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第6期70-74,共5页
文摘
我国破产法43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而实践中存在破产财产还有升值空间,统一适用终结程序可能会阻碍破产财产的增加,出现形式公平掩盖实质不公平的情况。通过司法实践案例研究,对比英国、德国此类案件司法实践,得出结论:债务人财产还有升值余地时,应坚持实质公平扩大债务人财产,保障各方利益。
关键词
破产法第43条
破产
费用
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
分类号
DF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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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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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司法实践研究
杨云超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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