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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及其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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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维维 柳真真 《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 2011年第5期20-22,共3页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完善我国市场主体的退市制度,我国新破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其中以破产管理人制度最为引人注目,它为我国管理人制度的建立打开了破产受理的新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清算组执行过程中的缺陷,但...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完善我国市场主体的退市制度,我国新破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其中以破产管理人制度最为引人注目,它为我国管理人制度的建立打开了破产受理的新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清算组执行过程中的缺陷,但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不仅留有旧破产法中行政干预经济的痕迹,而且存在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的权力过大,破产管理人工作程序缺失,对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没有统一界定,管理人选任方式政府化,以及管理人的监督体制不完善,管理人的责任问题等缺陷。本文在分析这些缺陷的基础上,试着从几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措施,以求为我国的法治进程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 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制度缺陷 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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