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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清算托管人职责制度及其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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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冰 胡鸿高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7期142-151,共10页
美国破产清算程序中托管人的法定职责主要有:收集、核实和变卖破产财产;保管破产财产和制定财产明细表;调查债务人财务事务;核实债权;应破产相关人的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经营债务人的企业;提交最终报告和最终账目;行使撤销权;决定是否继... 美国破产清算程序中托管人的法定职责主要有:收集、核实和变卖破产财产;保管破产财产和制定财产明细表;调查债务人财务事务;核实债权;应破产相关人的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经营债务人的企业;提交最终报告和最终账目;行使撤销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待履行合同及未到期租约;起诉和应诉等。美国破产托管人的职责集中反映了托管人相对独立性、专业性、中立性和临时性等本质特征,对我国有借鉴意义。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职责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细化破产管理人经营管理权制度,新设破产管理人代表其他所有破产相关人起诉和应诉的规定,增加破产管理人公开相关破产文件的职责规定,增设破产管理人可依法放弃破产财产的规定,明确规定提交财产分配报告所附证明文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托管人 破产清算 破产管理人职责 美国破产 法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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