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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众体统罪 香港偷拍者最高刑期达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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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业与经济市场》 2004年第2期34-35,共2页
鉴于越来越多的不法之徒利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拍照功能进行偷拍,香港警方同前接获特区政府律政司的法律指引,建议引用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控告偷拍者,以取代目前刑罚较轻的“游荡”罪名。疑犯一经定罪,最高可入狱7年。
关键词 香港 破坏公众体统罪 偷拍 拍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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