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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赃物犯罪中“明知”的内容
1
作者
朱晓征
《魅力中国》
2010年第32期124-124,共1页
要求一般赃物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对物品赃物性质须是“明知”,是古今中外的立法通例。根据我国刑法第312条的规定。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要求一般赃物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对物品赃物性质须是“明知”,是古今中外的立法通例。根据我国刑法第312条的规定。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人主观上不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即使客观上实施了上述行为,也不能成立该罪。这是我国刑法界的通说,对此没有争议。对于“明知”的理解和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笔者对“明知”的内容加以全面论述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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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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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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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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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论赃物犯罪中“明知”的内容
1
作者
朱晓征
机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处
《魅力中国》
2010年第32期124-124,共1页
文摘
要求一般赃物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对物品赃物性质须是“明知”,是古今中外的立法通例。根据我国刑法第312条的规定。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人主观上不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即使客观上实施了上述行为,也不能成立该罪。这是我国刑法界的通说,对此没有争议。对于“明知”的理解和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笔者对“明知”的内容加以全面论述论述。
关键词
明知
确定
说
:
可能
说
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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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赃物犯罪中“明知”的内容
朱晓征
《魅力中国》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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