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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确权根本法的中国宪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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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迈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2-122,共21页
对中国宪法的根本法内涵的理解,最终需要从其内容特征出发。中国宪法不同于作为限权根本法的自由主义宪法,没有采用国家与社会对立的二元结构观,也没有接受超脱于实证法律体系的高级法观念。中国宪法与作为社会改造赋权根本法的转型宪... 对中国宪法的根本法内涵的理解,最终需要从其内容特征出发。中国宪法不同于作为限权根本法的自由主义宪法,没有采用国家与社会对立的二元结构观,也没有接受超脱于实证法律体系的高级法观念。中国宪法与作为社会改造赋权根本法的转型宪法具有很多相似性,两者都对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多地采取合作的视角。但是在中国宪法的实施过程中,人们通常不认为还存在着根本制度化的违宪现象,中国的司法机关也没有最高政治决策功能,这使得中国宪法与转型宪法区别开来。传统宪法思想认为宪法与国家的登场存在着时间差,但是这种时间差观念是人为主观拟制的产物,在为传统宪法范式提供理论前提支撑的同时,又创造了制宪权难题。在扬弃这种时间差观念后,人们可以认为宪法与国家是同时登场的,宪法可以表现为一种新的理想类型:确权根本法。作为确权根本法的中国宪法的根本任务,是为了确认规定在中国宪法中的人民形象,确定国家权力的范围,指明国家的发展方向。作为确权根本法的宪法更加需要成熟活跃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以更好地表述和完善宪法中的人民形象,更好地以法治手段引导政治活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根本法 自由主义宪法 转型宪法 确权根本法 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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