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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作为确权根本法的中国宪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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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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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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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2-122,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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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项课题: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江西的生动实践研究”(22ZXQH2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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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对中国宪法的根本法内涵的理解,最终需要从其内容特征出发。中国宪法不同于作为限权根本法的自由主义宪法,没有采用国家与社会对立的二元结构观,也没有接受超脱于实证法律体系的高级法观念。中国宪法与作为社会改造赋权根本法的转型宪法具有很多相似性,两者都对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多地采取合作的视角。但是在中国宪法的实施过程中,人们通常不认为还存在着根本制度化的违宪现象,中国的司法机关也没有最高政治决策功能,这使得中国宪法与转型宪法区别开来。传统宪法思想认为宪法与国家的登场存在着时间差,但是这种时间差观念是人为主观拟制的产物,在为传统宪法范式提供理论前提支撑的同时,又创造了制宪权难题。在扬弃这种时间差观念后,人们可以认为宪法与国家是同时登场的,宪法可以表现为一种新的理想类型:确权根本法。作为确权根本法的中国宪法的根本任务,是为了确认规定在中国宪法中的人民形象,确定国家权力的范围,指明国家的发展方向。作为确权根本法的宪法更加需要成熟活跃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以更好地表述和完善宪法中的人民形象,更好地以法治手段引导政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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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根本法
自由主义宪法
转型宪法
确权根本法
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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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undamental Law
Liberal Constitution
Transitional Constitution
Fundamental Law of Identification
Constitutional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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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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