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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面文物摄影不当版权标识之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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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锦春 《南海法学》 2018年第1期107-115,共9页
平面文物摄影通常由于独创性不足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然各图像供应商为牟利仍在该类摄影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识。此种不当版权标识行为阻碍了公众自由获取资料,而各国立法对不当版权标识规制甚少,即便美国已将欺诈性版权标识列为刑事犯罪,... 平面文物摄影通常由于独创性不足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然各图像供应商为牟利仍在该类摄影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识。此种不当版权标识行为阻碍了公众自由获取资料,而各国立法对不当版权标识规制甚少,即便美国已将欺诈性版权标识列为刑事犯罪,但因处罚轻微且证明责任过重而收效甚微。基于此种高收益与低成本,不当版权标识大行其道。故在规制途径上,宜采不探究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进路:倘若存在合同关系,可采违背所有权保证进路;而只要存在侵权诉讼威胁,皆可采确认不侵害著作权进路;综合主张两种进路时,适用后者。确认不侵害著作权进路在我国司法中适用甚少,其原因或在于证明责任分配,基于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之实质仍是侵权纠纷,故证明责任应仍在被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面文物摄影 不当版权标识 确认不侵害著作权 违背所有权保证 证明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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