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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登记瑕疵的职权纠正——评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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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皓楠 《法治社会》 2024年第1期104-114,共11页
登记机关依职权纠正有形式瑕疵的婚姻登记有利于兼顾私法自治与依法行政两方面的要求。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的实质争点在于婚姻登记的瑕疵能否适用职权纠正。依职权纠正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律行政原则的要... 登记机关依职权纠正有形式瑕疵的婚姻登记有利于兼顾私法自治与依法行政两方面的要求。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的实质争点在于婚姻登记的瑕疵能否适用职权纠正。依职权纠正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律行政原则的要求,可以在现有法秩序中证立。类比撤销判决的形成力,职权废除瑕疵行政行为的同时可能需要履行重作义务,才是完整的纠正;类比情况判决制度,职权纠正权要受利益衡量的约束。离婚登记仅是私法行为的生效要件,系私法确认性行政行为,废除存在形式瑕疵的离婚登记并不会导致已消灭的婚姻关系复活。本案二审判决以法安定性约束被告的职权纠正权,值得商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权纠正 形成行政行为 确认性行政行为 婚姻登记 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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