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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解释与适用——贝汇丰诉海宁市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评析
被引量:
1
1
作者
李德旺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58-77,共20页
贝汇丰案生效判决认为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不仅发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
贝汇丰案生效判决认为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不仅发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的规范内涵,也极大地影响了现实中机动车和行人在斑马线上相遇时的处理模式。根据'正在通过'的文义解释、对'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行为形态及其法律效果分析,还可以补充以下三条适用规则: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过程中的'自我保护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义务的履行具有主动性,机动车的主动让行义务应当采取严格标准;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过程中,可以示意机动车先行通过,但'示意'需要具有明显的外观且仅具有相对性。此外,该案判决也引发了'人行横道'的范围、机动车让行义务的细化等一系列值得深思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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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道路通行权
正在通过
人行横道
机动车
礼让义务
原文传递
题名
“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解释与适用——贝汇丰诉海宁市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评析
被引量:
1
1
作者
李德旺
机构
上海师范大学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58-77,共20页
文摘
贝汇丰案生效判决认为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不仅发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的规范内涵,也极大地影响了现实中机动车和行人在斑马线上相遇时的处理模式。根据'正在通过'的文义解释、对'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行为形态及其法律效果分析,还可以补充以下三条适用规则: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过程中的'自我保护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义务的履行具有主动性,机动车的主动让行义务应当采取严格标准;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过程中,可以示意机动车先行通过,但'示意'需要具有明显的外观且仅具有相对性。此外,该案判决也引发了'人行横道'的范围、机动车让行义务的细化等一系列值得深思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
道路通行权
正在通过
人行横道
机动车
礼让义务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解释与适用——贝汇丰诉海宁市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评析
李德旺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8
1
原文传递
已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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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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