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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社交软件犯罪不宜归责于服务商
1
作者
童德华
张骁骁
《科技与法律》
2013年第1期75-78,共4页
随着社交软件服务接受者的不断增加,利用社交软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也开始出现。打击利用社交软件实施的犯罪刻不容缓,但不能将刑事责任归责于服务商,因为惩治服务商不符合刑事立法保障和发展公民自由的目的,不符合现代刑法谦抑的...
随着社交软件服务接受者的不断增加,利用社交软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也开始出现。打击利用社交软件实施的犯罪刻不容缓,但不能将刑事责任归责于服务商,因为惩治服务商不符合刑事立法保障和发展公民自由的目的,不符合现代刑法谦抑的理念,不符合刑法保护科技创新的机能,也不符合现代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社交软件服务接受者在使用社交软件时,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被不法分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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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交
软件
社交软件犯罪
刑事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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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利用社交软件犯罪不宜归责于服务商
1
作者
童德华
张骁骁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13年第1期75-78,共4页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融通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经济全球化下金融监管的刑法界限"(2012RT10)
文摘
随着社交软件服务接受者的不断增加,利用社交软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也开始出现。打击利用社交软件实施的犯罪刻不容缓,但不能将刑事责任归责于服务商,因为惩治服务商不符合刑事立法保障和发展公民自由的目的,不符合现代刑法谦抑的理念,不符合刑法保护科技创新的机能,也不符合现代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社交软件服务接受者在使用社交软件时,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被不法分子侵害。
关键词
社交
软件
社交软件犯罪
刑事归责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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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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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用社交软件犯罪不宜归责于服务商
童德华
张骁骁
《科技与法律》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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