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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建构的法理基础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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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穆随心
黄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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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安全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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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6-16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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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的创新研究”(20BFX191)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领航人才培养项目“见微知著:陕西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评估研究——基于S-CAD方法”(LHRCCX2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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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建构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业已成为当前党和国家政策及社会法领域的重要议题,但亟需厘清其法理基础,其中工伤保险制度的性质定位是“总开关”。通过“源流考镜”,工伤保险制度缘起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变革,该变革下强化的个别雇主(损害填补)责任需要雇主责任保险制度等实现工伤风险分担的初步社会化,在这一过程中对雇主责任保险制度等的探索也形成了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技术储备”。彻底的风险分担社会化只能是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基于公法力量的介入,工伤保险制度得以初步形成,且单个雇主责任的保险化样变使其最初呈现出劳动法属性。随着“以超越于总资本之上的国家担负起防止、补偿(工伤)的最终责任”理念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超越劳动法属性而正确回归其社会保障法的本质规定性:保障所有可能遭受工作(职业)伤害风险的职业群体。体认到这一点,叠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和共同富裕的价值自觉,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建构的法理基础得以自然而然地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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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业态从业人员
工伤保险制度
法理基础
社会保障法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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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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