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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与司法改革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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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晓强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第6期64-66,共3页
为适应当前的社会形势,党和国家提出了社会管理创新的任务。司法作为社会管理的方式之一,也必将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在诸多方面体现出对新形势的回应,司法权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从能动司法、司法权社会化、联动司法等方面进行司法改革。
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司法改革 能动司法 司法权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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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果导向的司法裁决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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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振文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6期40-44,共5页
从法律解释遭遇的困境与期望效用最大化角度考虑,结果导向的司法裁决采取先对后果进行预测再评价的"逆推"模式,更有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结果导向思维的案件处理与司法权社会治理的功能目标是一致的。结果导向思维主要服务于... 从法律解释遭遇的困境与期望效用最大化角度考虑,结果导向的司法裁决采取先对后果进行预测再评价的"逆推"模式,更有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结果导向思维的案件处理与司法权社会治理的功能目标是一致的。结果导向思维主要服务于疑难案件的解决,若不能很好地把握案件类型与裁决思维的平衡点,不仅无益于消解法安定性与个案正义间的冲突,而且法治也可能面临被社会效果论异化的恣意造法之危险。以理性商谈沟通的视角审视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发现当今法教义学可向经验实证的社会科学开放。而面向社会科学与本土实践的法教义学,一个显著特点就在于接受结果导向的裁决思维,即能够尝试运用社会科学的理论方法来预测、评估裁判的社会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导向的裁决思维 疑难案件 司法权社会治理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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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为什么能行使司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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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洪峰 徐伟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6年第3期42-49,共8页
立法机关司法职能的正当性来源于政治权力运行的逻辑必然和实现对它权的制约需要,分权并不排斥各政治部门之间为了合法的目的而进行最低限度的权力交叉;同时,发挥代议机构的政治协调功能以及司法权的社会分享也为之提供了价值支撑和理... 立法机关司法职能的正当性来源于政治权力运行的逻辑必然和实现对它权的制约需要,分权并不排斥各政治部门之间为了合法的目的而进行最低限度的权力交叉;同时,发挥代议机构的政治协调功能以及司法权的社会分享也为之提供了价值支撑和理论根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机关司法职能 权力运行 权力制约 政治协调 司法权社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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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权的性态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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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春良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6年第2期20-26,共7页
“三大主体、两大关系”是对国际商事仲裁结构的形象概括,纠纷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这三大主体之间构成两大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的分裂对抗关系、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裁决服从关系。从这两大关系中可引申出国际商事仲裁权的两类性态,... “三大主体、两大关系”是对国际商事仲裁结构的形象概括,纠纷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这三大主体之间构成两大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的分裂对抗关系、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裁决服从关系。从这两大关系中可引申出国际商事仲裁权的两类性态,即程序选择权和社会司法权。权利性与权力性、契约性和司法性构成国际商事仲裁权性质的两对基本范畴,在历史进程和仲裁进程中展现出国际商事仲裁权性态的交互辩证运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态 程序选择权 社会司法权 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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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诉调对接程序的意见共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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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而启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52-60,共9页
诉讼和调解其实都不放弃对事实真相的追求。多元化和流动性的诉调对接程序具有一定的中间性质,其事实基础更侧重于一种以当事人单方或者双方对证据进行初步加工而形成的关于事实的意见为前提。也就是说,诉讼或者调解程序中达成的意见可... 诉讼和调解其实都不放弃对事实真相的追求。多元化和流动性的诉调对接程序具有一定的中间性质,其事实基础更侧重于一种以当事人单方或者双方对证据进行初步加工而形成的关于事实的意见为前提。也就是说,诉讼或者调解程序中达成的意见可能在其后的程序转化中相互作为证据材料或者裁决根据。意见共通于诉讼和调解程序之间,这一方面重新解释了调解保密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辩论原则的要求和司法权的社会性本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调对接 事实基础 意见裁判主义 事实证明权 司法权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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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damental Social Rights and Existenzminim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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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laudia Toledo 《Journal of Philosophy Study》 2014年第1期20-27,共8页
While fundamental individual rights are unquestionably taken as subjective rights, the same does not happen with fundamental social rights. If they are subjective rights, they are justiciable. The main argument in fav... While fundamental individual rights are unquestionably taken as subjective rights, the same does not happen with fundamental social rights. If they are subjective rights, they are justiciable. The main argument in favor of this understanding is based on liberty. The main argument against is the so called formal argument. In relation to the pro argument, liberty can be either juridical or factual. Juridical liberty has no value without factual liberty, because the right to liberty is only put into practice if one has the factual preconditions for its exercise. The argument against is that their justiciability displaces the competence of the elaboration of public politics from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to Judiciary Power, what violates the principles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and democracy. Nevertheless they are subjective rights indeed, but special ones: they are primafacie subjective rights. There is only one subjective right that is a priori considered definitive: the right to Existenzminimum) Its content is not settled, but it is quite unequivocal that the rights to simple housing, fundamental education and minimum level of medical assistance are part of it. Existenzminimum is then related to the minimum necessary for factual liberty. Against the justiciability of fundamental social rights, there are also arguments related to juridification of politics,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the possible reserve clause. The counter-arguments refer to original and exceptional competence, necessary objective proof of state's economical incapability, prohibition of State's will, principles of legality and of non-obviation o f Judiciary jurisdiction, Existenzminimun guarante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ubjective rights justiciability DIGNITY LIBERTY formal principles COMPET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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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的根据、原则与限度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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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加良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51-159,共9页
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的理论根据是"司法权的社会性",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为司法权的社会性在市民社会形成过程中的妥当回归提供了可行途径。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有效地回应了社会力量参与司法的正当诉求,可为法院参与创新社会管... 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的理论根据是"司法权的社会性",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为司法权的社会性在市民社会形成过程中的妥当回归提供了可行途径。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有效地回应了社会力量参与司法的正当诉求,可为法院参与创新社会管理提供宽大的现实舞台。现行《宪法》第123条和第126条能够为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二元化提供合理的解释空间,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在宪法框架内具有正当性根据。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不能坐等司法权的强大,其在相势展开的同时应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和有效性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调解社会 司法权社会 合宪性 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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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模式研究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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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加良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67-175,180,共9页
在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当前语境中,从权力配置的视角对民事诉讼调解进行模式化的分析并提炼出"权力独享型民事诉讼调解"、"权力共享型民事诉讼调解"和"权力分享型民事诉讼调解"... 在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当前语境中,从权力配置的视角对民事诉讼调解进行模式化的分析并提炼出"权力独享型民事诉讼调解"、"权力共享型民事诉讼调解"和"权力分享型民事诉讼调解"三个概念是对民事诉讼调解进行一般性研究的创新尝试,不仅可以为社会公众认知各式各样的民事诉讼调解提供智识上的帮助,而且可以通过对不同模式的民事诉讼调解之运作机理的概括、解释来为民事调解的现代转型提供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调解 协助调解 委托调解 司法权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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