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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的理论反思与关系重构——一个社会宪治的分析进路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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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海涛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13-124,共12页
“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是一种效力位阶高低的表达,但作为其规范依据的“必为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均无法推导出此种纵向关系,同时该论断本身也存在诸多逻辑矛盾。事实上,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是一种二阶观察与外部限制的关系。通... “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是一种效力位阶高低的表达,但作为其规范依据的“必为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均无法推导出此种纵向关系,同时该论断本身也存在诸多逻辑矛盾。事实上,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是一种二阶观察与外部限制的关系。通过引介社会宪治主义的系统理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获得了新的解释空间,分析视角也转向了横向的外部效力限制结构。宪治功能和宪治领域的限定为党规系统作为“自创生”的次级系统提供了理论基础,并由此明确了党规系统区别并独立于法律系统的二元结构(党内法规不属于国家法),而宪治过程是法律系统对党规系统实现外部效力限制的缘由所在,并通过形成特有的宪治结构(多层级二元符码)将外部限制的运作予以一般化和常态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效力位阶 外部限制 必为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社会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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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宪治:刑法合宪性控制的一种思路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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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涛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34-47,共14页
在现代社会,刑法的合宪性控制不仅意味着通过实定宪法原则对政治权力(立法)进行限制,而且还应当超越国家—社会(政治—法律)二元结构考察社会诸领域危害的刑法定罪与量刑标准。社会宪治是社会子系统与法律(经济—法律、媒体—法律等)间... 在现代社会,刑法的合宪性控制不仅意味着通过实定宪法原则对政治权力(立法)进行限制,而且还应当超越国家—社会(政治—法律)二元结构考察社会诸领域危害的刑法定罪与量刑标准。社会宪治是社会子系统与法律(经济—法律、媒体—法律等)间的结构耦合,是社会诸领域自我规制失效时的外部规制。社会宪治是功能分化条件下实定宪法的重要补充,也是罪刑法定实质内容在政治—法律关系之外的判断标准。在社会宪治下,基本权利的功能也从限制政治权力扩展到防止社会子系统过度膨胀。刑法运作必须识别社会宪治原则与社会诸领域茁生的基本权利。例如在经济领域,刑法应坚守限缩解释,尊重经济系统的自我反思机制;而在社会隐私权保护中,刑法则应当积极介入,保护具有连接社会系统与个体功能的隐私权实质内容。隐私权是基本权利(促进个体沟通自由),也是社会宪治意义上的结构耦合(防止自系统无限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宪治 刑事惩罚 性控制 系统理论 结构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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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依布纳的社会系统理论与西方自由主义宪政批判——读《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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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文龙 《国外理论动态》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10-18,共9页
在《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一书中,托依布纳提出了阴性政治与阳性政治的区分,对诸社会系统进行了二阶观察。他将卢曼的政治宪法学说延伸到政治之外的其他社会领域,由此形成了关于宪法社会功能的全新认识。通过分析全球社会宪治问题... 在《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一书中,托依布纳提出了阴性政治与阳性政治的区分,对诸社会系统进行了二阶观察。他将卢曼的政治宪法学说延伸到政治之外的其他社会领域,由此形成了关于宪法社会功能的全新认识。通过分析全球社会宪治问题,托依布纳一方面突破了卢曼系统理论关于系统、编码与宪治的理解,另一方面在发展全球法、反思部门法和批判诸系统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洞见。相较于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宪政理论,托依布纳的社会宪法理论在方法论、认识论和实践论等方面都更高一筹,他有效地解释了当代全球社会的宪治化实践,而且对西方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狭隘的政治理性维度、关于国家与社会二元论的偏颇预设、其所蕴含的人类中心主义等展开了新的理论批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系统理论 社会宪治 卢曼 托依布纳 法的碎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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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国脱欧谈全球社会宪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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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仪 《边缘法学论坛》 2019年第2期63-65,共3页
本文将借助托依布纳的全球社会宪治理论,分析欧洲各类社会危机的形成原因,以及英国脱欧事件背后蕴含的社会意义,并结合我国"一带一路"政策背景,提出全球化浪潮下我国未来社会发展的思路。
关键词 全球社会宪治 欧洲危机 英国脱欧 中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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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时刻来临?——“触底反弹”的逻辑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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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贡塔.托依布纳 宾凯 《交大法学》 2013年第1期22-47,共26页
目次一、集体成瘾?二、强迫性增长和金融危机(一)因果影响还是强迫性增长?(二)沟通中自我摧毁的增长动力学三、宪法时刻(一)触底反弹(二)微观结构上的宪法化(三)魔鬼(devil)和魔王(Beelzebub)四、纯货币——"微观宪法结构"的... 目次一、集体成瘾?二、强迫性增长和金融危机(一)因果影响还是强迫性增长?(二)沟通中自我摧毁的增长动力学三、宪法时刻(一)触底反弹(二)微观结构上的宪法化(三)魔鬼(devil)和魔王(Beelzebub)四、纯货币——"微观宪法结构"的修正(一)宪法的功能:构成/限制(二)宪法过程:双重反身性(double reflexivity)(三)宪法结构:一个二元元符码(a binary meta-code)五、社会宪法的政治(一)通过国家的宪法化?(二)在政治氛围笼罩之下(In the shadow of politics)(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宪治主义 法律系统论 全球化 金融危机 纯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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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学术自由的内在与外在界限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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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荣 《高校教育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89-100,共12页
20世纪以来,宪法学界围绕学术自由是否受限制,受到何种限制的争论从未间断。学术自由的限制包括内外两方面。学术自由的内在界限是学术固有法则的表现,既要求学者个体作为研究者从事学术研究活动时,遵守被承认的普遍规则;同时,它呼唤学... 20世纪以来,宪法学界围绕学术自由是否受限制,受到何种限制的争论从未间断。学术自由的限制包括内外两方面。学术自由的内在界限是学术固有法则的表现,既要求学者个体作为研究者从事学术研究活动时,遵守被承认的普遍规则;同时,它呼唤学者作为学术专业社群成员做出学术性决定时,尽可能地做到公允。学术自由的外在界限根植于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理论,即当学术自由与其他受宪法保障的法益相冲突时,须依据宪法的价值秩序标准,考量此价值体系的一致性,通过宪法解释来解决。当前,学术专业社群及其成员个体的不自律行为客观上为国家监督的介入提供了正当性,也滋生了国家法律秩序挤压大学自治秩序的风险。理想的状态是,在社会宪治的视野下,基于"学术法"的合作原则,型塑国家监督与学术自治的合作伙伴关系,以更好地保障学术自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术自由 基本权利 内在界限 外在界限 社会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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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共同体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法治路径——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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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青波 《师大法学》 2020年第1期119-136,共18页
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应实现社会共同体的法治。就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言,其法治所面临的困境一是基层政府的影响,二是内部治理制度的欠缺。结合系统理论,社会共同体所制定的社会规范也不... 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应实现社会共同体的法治。就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言,其法治所面临的困境一是基层政府的影响,二是内部治理制度的欠缺。结合系统理论,社会共同体所制定的社会规范也不失为法,应在社会宪治的视角下保障社会共同体的自治并优化社会规范的程序法治。据此,首先应以立法明确社会共同体对基层政府所负的义务范围,引入对共同体适度自治的司法保障,改变致使自治组织行政化的机理;其次要改进社会规范的制定程序,加强社会共同体内部的民主监督,拓宽对共同体权力的救济渠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共同体 社会理共同体 基层群众性自 社会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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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宪治多元化背景下的宪法沟通功能——以欧盟部分国家的财经制度改革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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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凯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20-134,共15页
宪法的一个常被忽视的功能即是在促进沟通方面的作用。当下全球宪治改革浪潮中所体现的宪法多元化与宪政实施多元化使得宪法的沟通功能日益重要。沟通可以在不同类型的宪法间进行,也可以在法律、政治、经济等诸系统间进行。"民主... 宪法的一个常被忽视的功能即是在促进沟通方面的作用。当下全球宪治改革浪潮中所体现的宪法多元化与宪政实施多元化使得宪法的沟通功能日益重要。沟通可以在不同类型的宪法间进行,也可以在法律、政治、经济等诸系统间进行。"民主对话理论""系统理论"等的发展为宪法沟通提供了理论支持。目前,宪法的沟通功能在国家财经活动中表现最为明显。以部分欧盟国家财政金融领域中成功和失败的宪法沟通实例为鉴,可以直观展示沟通机构和沟通制度在现实中的调构与发展,并诠释宪法沟通的操作与启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和中国融入世界政治经济体系的加深,借助宪法沟通可以为加快解决目前我国宪治架构下权力交涉制度中的问题创新制度举措,更新法律理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沟通 社会宪治 系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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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功能分化背景下科学系统的自我治理与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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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彦萌 《人权研究(辑刊)》 2023年第1期359-374,466,共17页
科学系统边界的不当扩张,往往伴随着对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的现实威胁。我国刑法对基因编辑的立法规制,体现出法律系统对科技侵犯人权较为积极的回应方式。然而,在功能分化的当代社会,刑法对科学领域扩张采取的入罪化措施,仍不足... 科学系统边界的不当扩张,往往伴随着对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的现实威胁。我国刑法对基因编辑的立法规制,体现出法律系统对科技侵犯人权较为积极的回应方式。然而,在功能分化的当代社会,刑法对科学领域扩张采取的入罪化措施,仍不足以妥善建构科学系统治理的最优秩序。基于系统论的理论逻辑,来自政治和法律的规制固然是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必要方式,但是由于传统立法调整存在滞后性,社会子系统自身的治理活力也不容忽视。作为法律调整的补充,调动科学系统内在的话语力量限制其自我扩张,不失为一种有效保障人权的整体性宪治策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学领域 基因编辑 系统论 社会宪治 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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