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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剥削性滥用社会溯因与反垄断执法规范裁量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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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玲 江芃 陈百豪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5-125,共11页
数字技术作为一种组织化的超级权力,其兴起显示极强的技术反噬社会效应,既强化了物的关系对人的关系的遮蔽,又加剧了科技巨擘以契约自由的假相对其他社会群体实施注意力与数据剥削的趋势。囿于现行反垄断立法制度的局限性与执法资源的... 数字技术作为一种组织化的超级权力,其兴起显示极强的技术反噬社会效应,既强化了物的关系对人的关系的遮蔽,又加剧了科技巨擘以契约自由的假相对其他社会群体实施注意力与数据剥削的趋势。囿于现行反垄断立法制度的局限性与执法资源的有限性,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数字剥削性滥用行为采取的是典型的功利主义处理方法,或选择性忽略,或恣意使用裁量方法、基准,案件裁量呈现显著的不规范性,进一步放大了数字剥削性滥用给社会系统带来的排斥效应,破坏了公众对反垄断法运行的规范性预期。数字剥削性滥用反垄断执法应当受到市场力量、反垄断损害、认定标准三重限制,其规范裁量的展开是反垄断法回应数字技术变革带来的执法挑战以及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路径。这需要变革理念,做到添补新损害要件、建立正式的案件筛选机制,最终实现数字剥削性滥用与排他性滥用案件并举;还需要变革路径,明确注意力、数据的价值计算方式,并通过可比对价差异识别,寻找可比产品、期间以及地理市场,科学匹配注意力、数据剥削的判断基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剥削性滥用 社会溯因 反垄断损害 反垄断执法 规范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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