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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益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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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长平 黄承文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83-85,共3页
作为来自社会生活本身的产物,民事法益包含民事社会生活利益和民事法律应保护性两个要素。民事法益具有仅得民事法律消极或间接保护的天生弱性,使得民事法益游离于民事权利体系之外,难以得到民事法律的"眷顾"。加强民事法益... 作为来自社会生活本身的产物,民事法益包含民事社会生活利益和民事法律应保护性两个要素。民事法益具有仅得民事法律消极或间接保护的天生弱性,使得民事法益游离于民事权利体系之外,难以得到民事法律的"眷顾"。加强民事法益的保护正是为了克服民事法益自身这一与生俱来的弱性。以民事法益之属性为切入点,探求民事法益保护之蹊径,正是民事法益属性的本质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社会生活利益 法的应保护性 民事法益 法律拟制 法律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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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竞合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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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白星星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32-39,共8页
迄今为止,法规竞合理论仍然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之中,而对其精准理解则是正确解释立法以及准确适用刑法条文的基础。由此,法规竞合应抛开"外观主义"的思维局限予以重新定义:法规竞合,是指由于社会生活利益或社会生活关系的包容... 迄今为止,法规竞合理论仍然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之中,而对其精准理解则是正确解释立法以及准确适用刑法条文的基础。由此,法规竞合应抛开"外观主义"的思维局限予以重新定义:法规竞合,是指由于社会生活利益或社会生活关系的包容,两个以上刑法分则条文所对应的犯罪构成之部分要件产生了内容上的包容而使得同一犯罪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相应的数个犯罪构成,即在形式上符合相应的数个刑法条文,但最终择一适用而排斥其他刑法条文的情形。法规竞合的特征亦当在此新定义之下于"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中寻求突破;当前法规竞合混乱无序的分类亦是法规竞合理论难成体系的重要原因,而以方向、层数以及构成要件数量之标准重新划分法规竞合恰是法规竞合理论完善的必由之路;法规竞合的理论特质与理论归属亦当重新予以定位,而从规范层面与价值层面剖析法规竞合之特质,并以刑法体系解释论定位法规竞合理论,法规竞合之理论特质与理论归属方可于刑法理论体系之中适得其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规竞合 犯罪构成要件 社会生活利益 包容 罪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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