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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村互助资金产权制度缺陷与改革方向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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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超 叶小娇 《经济问题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23-129,共7页
我国贫困村互助资金(亦称"扶贫互助社")制度安排中社员产权主体地位缺失,导致村民入社率偏低、贫困户参与互助社不足、互助社资金动员功能缺失、民主管理虚化等问题,使互助社不具有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与治理结构,而只是一种... 我国贫困村互助资金(亦称"扶贫互助社")制度安排中社员产权主体地位缺失,导致村民入社率偏低、贫困户参与互助社不足、互助社资金动员功能缺失、民主管理虚化等问题,使互助社不具有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与治理结构,而只是一种财政扶贫资金信贷化使用的操作平台。贫困村互助资金制度改革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运用扶贫资金赠予贫困户股权;允许股金分红;限制单一社员股权占比;借款额度与股金挂钩;进行内部储蓄业务试点。通过以社员产权主体地位塑造为核心的制度变革,将扶贫互助社由外部资金供给驱动的外生性资金运用平台,改造成为内部资金供给驱动的真正意义上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的农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为扶贫互助社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可靠的产权制度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贫困村互助资金 社员产权主体地位 贫困户股权赠予 股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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