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论合作社资本报酬上限的立法设置
- 1
-
-
作者
张德峰
-
机构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80-88,共9页
-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竞争法问题研究”(项目号:19AFX019)的阶段性成果
-
文摘
迄今为止,中外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立法的通行模式,是给资本报酬设置一个“数值”上限,但该模式的突出弊端是不利于合作社融资。从应然角度看,由于合作社资本的基本角色是充当合作社生产要素,合作社资本报酬在性质上属于合作社使用这种“生产要素”需要付出的“市场对价”,因此,合作社资本报酬的水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突破“生产要素使用对价”。这就为立法按“生产要素使用对价”设置资本报酬上限提供了内在根据。进一步看,立法按“生产要素使用对价”设置上限同样可以贯彻“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方便合作社支付市场化报酬以吸引投资,且一个合作社支付的资本报酬是否高于“生产要素使用对价”也存在有评判的客观标准。基于此,我国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立法应当以“生产要素使用对价”上限模式取代“数值”上限模式,即限制合作社资本报酬的数额超出合作社使用资本这种“生产要素”需要付出的“市场对价”。
-
关键词
合作社
资本报酬有限原则
“数值”上限
生产要素使用对价
社员民主控制
-
Keywords
Cooperative Ccapital
The Principle of Limited Cooperative Capital Return
"Numerical"Ceiling
Consideration for the use of Production Factor
Democratic Members Control
-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321.42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