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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近代中国社团立法的演进及启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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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兰图
栾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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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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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103-10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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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代中国社团立法发轫于清朝末期,经过北洋政府时期政府鼓励与限制下的推进,最终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得以相对稳定。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结社集会律》阐释了结社、集会的定义,规范了结社程序以及官方管理、监督、取缔结社、集会条件等规定,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社团基本法雏形的法律,为社团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1914年,北洋政府在机械模仿《结社集会律》的基础上稍作完善,颁布了《治安警察法》。其后经历若干变迁,于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修正人民团体组织方案》,社团立法渐趋稳定。当代中国社团法制建设应总结和借鉴近代社团立法的有益经验,实现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理念的转变,以保障公民结社自由为立法根本,以拟定社团组织相关实体法、制定统一社团组织为主要切入点,着力提高立法技术,并在实践中使其完善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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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团立法
社会团体
社团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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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912.21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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