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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中支付结算业务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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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劳东燕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76-92,共17页
司法实务中对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存在泛化适用的倾向,根本原因是由于对“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做宽泛解读所致。只有作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从事的业务才可能成立非法经营罪中的支付结算业务,这符合支付结算业务作为特... 司法实务中对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存在泛化适用的倾向,根本原因是由于对“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做宽泛解读所致。只有作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从事的业务才可能成立非法经营罪中的支付结算业务,这符合支付结算业务作为特许业务的要求,并有《商业银行法》等前置性规定作为规范依据。据此,现行司法解释中有关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存在正当性方面的疑问,以是否借助虚假交易等形式套现来理解支付结算型的非法经营罪,是对该罪构成要件与不法本质的曲解。无论是通过信用卡套现与“养卡”的行为,还是为票据套现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抑或利用单位账户套现或转入私人账户的行为,都难以构成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但相关行为可能成立骗取贷款罪或洗钱罪等罪名,在无法成立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对相应行为应做无罪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支付结算业务 信用卡 票据套现 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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