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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条款的存与废——对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的质疑
被引量:
2
1
作者
颜辉
蒋杂云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73-76,96,共5页
最高人民法院将"禁止自带酒水"定性为"霸王条款"之后,引起诸多争议,也引发消费者剩余减少、消费者成本增加等诸多负面效应。"禁止自带酒水"的实质是经营要约行为,并没有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为化解酒...
最高人民法院将"禁止自带酒水"定性为"霸王条款"之后,引起诸多争议,也引发消费者剩余减少、消费者成本增加等诸多负面效应。"禁止自带酒水"的实质是经营要约行为,并没有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为化解酒水之争,应转变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改善企业经营理念,同时建立行业规范的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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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餐饮业
禁止自带酒水
消费者
自由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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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禁止自带酒水”非正当性新解
2
作者
刘洪华
《科学.经济.社会》
2014年第2期91-94,共4页
"禁止自带酒水"不具有正当性并非简单因为其是霸王条款,而是因为其实质是饭店利用垄断地位高价搭售非自制酒水。酒水销售与用餐服务是两项可分的业务,酒水销售并不属于饭店的要素业务。饭店可以垄断用餐服务,但不得垄断酒水...
"禁止自带酒水"不具有正当性并非简单因为其是霸王条款,而是因为其实质是饭店利用垄断地位高价搭售非自制酒水。酒水销售与用餐服务是两项可分的业务,酒水销售并不属于饭店的要素业务。饭店可以垄断用餐服务,但不得垄断酒水销售服务。经济分析不支持"禁止自带酒水",效率不得建立在损害他人的经济福利的基础上。"禁止自带酒水"问题的解决,除了认定店堂告示无效之外,还应当通过立法、行业自律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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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禁止自带酒水
要素业务
搭售
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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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酒水服务费”的合法性——基于相关案例的整理和分析
被引量:
1
3
作者
洪晨
《中财法律评论》
2013年第1期189-199,共11页
'酒水服务费'亦称'开瓶费',是指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费时,经营者向其收取的一定数额的费用。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酒水服务费'的收取属合同自由的范畴,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应属有效合同;但依据《消费者权益...
'酒水服务费'亦称'开瓶费',是指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费时,经营者向其收取的一定数额的费用。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酒水服务费'的收取属合同自由的范畴,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应属有效合同;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水服务费'的收取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是在传统民法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基于实质正义的理念,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做特别保护的法律。所以在案件的审理中应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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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禁止自带酒水
合法性
案例分析
原文传递
题名
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条款的存与废——对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的质疑
被引量:
2
1
作者
颜辉
蒋杂云
机构
扬州大学法学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出处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73-76,96,共5页
文摘
最高人民法院将"禁止自带酒水"定性为"霸王条款"之后,引起诸多争议,也引发消费者剩余减少、消费者成本增加等诸多负面效应。"禁止自带酒水"的实质是经营要约行为,并没有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为化解酒水之争,应转变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改善企业经营理念,同时建立行业规范的审查机制。
关键词
餐饮业
禁止自带酒水
消费者
自由选择权
Keywords
Restaurant industry
No Bring Your Own
Consumers
Right of free option
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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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禁止自带酒水”非正当性新解
2
作者
刘洪华
机构
韶关学院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科学.经济.社会》
2014年第2期91-94,共4页
基金
广东省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资金支助(编号:Yq2013148)
文摘
"禁止自带酒水"不具有正当性并非简单因为其是霸王条款,而是因为其实质是饭店利用垄断地位高价搭售非自制酒水。酒水销售与用餐服务是两项可分的业务,酒水销售并不属于饭店的要素业务。饭店可以垄断用餐服务,但不得垄断酒水销售服务。经济分析不支持"禁止自带酒水",效率不得建立在损害他人的经济福利的基础上。"禁止自带酒水"问题的解决,除了认定店堂告示无效之外,还应当通过立法、行业自律加以解决。
关键词
禁止自带酒水
要素业务
搭售
霸王条款
Keywords
No Outside Beverage
the key business
tie-in sale
imparity clause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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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酒水服务费”的合法性——基于相关案例的整理和分析
被引量:
1
3
作者
洪晨
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13年第1期189-199,共11页
文摘
'酒水服务费'亦称'开瓶费',是指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费时,经营者向其收取的一定数额的费用。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酒水服务费'的收取属合同自由的范畴,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应属有效合同;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水服务费'的收取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是在传统民法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基于实质正义的理念,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做特别保护的法律。所以在案件的审理中应优先适用.
关键词
禁止自带酒水
合法性
案例分析
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条款的存与废——对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的质疑
颜辉
蒋杂云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
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禁止自带酒水”非正当性新解
刘洪华
《科学.经济.社会》
2014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论“酒水服务费”的合法性——基于相关案例的整理和分析
洪晨
《中财法律评论》
2013
1
原文传递
已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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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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