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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债权禁止让与约定的效力研究及立法思考
1
作者 张继文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第3期22-25,共4页
债权的财产属性在近代法律中受到普遍承认,债权让与制度因此得以建立。世界各国法律对债权让与均设立了限制性规定,一般认为根据债权性质和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债权不得让与。对债权禁止让与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各国立法基于不同的价... 债权的财产属性在近代法律中受到普遍承认,债权让与制度因此得以建立。世界各国法律对债权让与均设立了限制性规定,一般认为根据债权性质和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债权不得让与。对债权禁止让与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各国立法基于不同的价值考量,有着较大差异。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分析解读后认为,立法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内在要求,在今后《合同法》修订时,该条款可借鉴德、美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理念做出修改,通过分设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来实现债权让与所应达成的平衡利益冲突、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 债权让与 禁止让与约定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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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视野下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论
2
作者 杨瑞贺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3期46-60,共15页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载入禁止让与特约的目的在于固定担保关系,避免其因债权让与受到不利影响。禁止让与特约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并对受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取决于禁止让与之债权的类型以及受让人的主观状态。禁止让与的债权为金钱债...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载入禁止让与特约的目的在于固定担保关系,避免其因债权让与受到不利影响。禁止让与特约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并对受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取决于禁止让与之债权的类型以及受让人的主观状态。禁止让与的债权为金钱债权时,禁止让与特约仅在特约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人须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禁止让与的债权为非金钱债权时,应导入受让人主观状态的分析框架。担保人可以向恶意受让人主张禁止让与特约存在的事实,并拒绝向让与人及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权利 禁止让与 担保责任 债权类型 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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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理论基础和外部效力
3
作者 段伊扬 《争议解决》 2023年第6期3439-3445,共7页
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模式存在四种可能的类型。物权效力说虽对债务人的保护最为有利,但在债权让与已成为常态化交易模式的背景下,极大地损害了债权的经济价值,因此不宜适用。判断特约的效力模式时须结合债权的种类和当事人的主观状... 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模式存在四种可能的类型。物权效力说虽对债务人的保护最为有利,但在债权让与已成为常态化交易模式的背景下,极大地损害了债权的经济价值,因此不宜适用。判断特约的效力模式时须结合债权的种类和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进行区分,依据《民法典》第545条第2款的规定,在债权种类为金钱债权,或非金钱债权且第三人善意时,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模式采债权效力说,特约不具有外部效力;在债权种类为非金钱债权且第三人为恶意时,相对无效之改良说能够更妥善地平衡各方利益,但缺少实定法依据,因此采相对无效说更为可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债权让与特约 物权效力 债权效力 相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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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让与条款效力之比较研究 被引量:16
4
作者 申建平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50-60,共11页
对于债权人违反禁止让与约定而转让债权的效力,我国法律未做明确规定。从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立法、判例及国际公约之规定的比较法考察中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则,即它们都将禁止债权让与条款对让与人的效力、与对受让人能否有效取得受让... 对于债权人违反禁止让与约定而转让债权的效力,我国法律未做明确规定。从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立法、判例及国际公约之规定的比较法考察中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则,即它们都将禁止债权让与条款对让与人的效力、与对受让人能否有效取得受让债权的效力及其对让与合同效力的影响三方面予以了区分。对此我国应予以借鉴,在未来的民法典债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让与条款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人,不影响让与合同的效力,但该约定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完全有效。禁止从权利让与的约定也应遵循同样规则。如此,既尊重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又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禁止让与条款 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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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禁止让与特约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5
5
作者 刘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90-94,共5页
不断增长的网络虚拟财产让与需求与网络服务协议中广泛存在的禁止让与特约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一系列合同权利义务的集合,因此应根据合同权利让与规则对此类禁止让与特约进行规制。从公平保护权利人利益的角... 不断增长的网络虚拟财产让与需求与网络服务协议中广泛存在的禁止让与特约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一系列合同权利义务的集合,因此应根据合同权利让与规则对此类禁止让与特约进行规制。从公平保护权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只有当禁止让与特约具备合理性、合法性和实效性要件时,才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为了维护交易的基本安全和秩序,禁止让与特约不能对抗善意的网络虚拟财产受让人,判断受让人主观状态的关键,在于禁止让与特约是否具有足够的公示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协议 网络虚拟财产转让 禁止让与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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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禁止让与特约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
6
作者 刘明 《网络信息法学研究》 2018年第1期57-82,309,共27页
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一系列合同权利义务的组合,因此以其为标的的让与行为,应适用合同让与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并未禁止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禁止让与特约,对某些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限制网络虚拟财产的自由让与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一系列合同权利义务的组合,因此以其为标的的让与行为,应适用合同让与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并未禁止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禁止让与特约,对某些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限制网络虚拟财产的自由让与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基础。但只有当禁止让与特约同时符合商业合理性、合法性和实效性标准时,才可以赋予其法律效力。禁止让与特约在内部关系中可以限制权利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但在外部关系中,却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人,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协议 网络虚拟财产 禁止让与特约 债权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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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
7
作者 童建森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2年第1期79-85,共7页
债权让与制度已为各国或地区法律广泛承认,但是债权毕竟不同于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其首先为当事人双方所创造,其次债权的让与亦可能涉及债权内容的改变。故怎样平衡原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与债权自由转让之间的关系,成为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制度已为各国或地区法律广泛承认,但是债权毕竟不同于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其首先为当事人双方所创造,其次债权的让与亦可能涉及债权内容的改变。故怎样平衡原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与债权自由转让之间的关系,成为债权让与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尤其当合同中约定禁止转让时,债权的自由流转是否应受限制这一问题,各国立法或学说,甚至《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规定都不相同,主要可以概括为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约定无效和约定对抗等模式。债权让与制度之设计应关注债权之自由流通和债务人利益,相对效力更好地兼顾了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更为可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债权让与特约 相对效力 约定无效主义 约定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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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问题研究
8
作者 刘媛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84-89,共6页
禁止让与特约的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法律应予以尊重,承认其内部拘束力,债权人违反约定转让债权,债务人可主张违约救济。禁止让与特约的外部效力涉及债务人利益保护与促进债权流通、维护动态交易安全的利益衡量,根据受让人的主... 禁止让与特约的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法律应予以尊重,承认其内部拘束力,债权人违反约定转让债权,债务人可主张违约救济。禁止让与特约的外部效力涉及债务人利益保护与促进债权流通、维护动态交易安全的利益衡量,根据受让人的主观状态作外部效力的区别判断可以较好地平衡双方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债权让与特约 内部效力 外部效力 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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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的标的物 被引量:28
9
作者 韩海光 崔建远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5期9-14,共6页
债权让与的标的物是债权 ,包括将来产生的债权。在中国大陆民法上 ,债权具有让与性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以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为标的物 ,其让与合同无效。以在性质上无让与性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 ,合同的效力如何 ,应... 债权让与的标的物是债权 ,包括将来产生的债权。在中国大陆民法上 ,债权具有让与性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以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为标的物 ,其让与合同无效。以在性质上无让与性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 ,合同的效力如何 ,应做类型化的考虑 ;此类债权若经债务人同意 ,可以转化为有让与性。当事人禁止让与的约定 ,其效力如何 ,存在有效说、无效说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说的分歧 ,中国大陆民法宜采取后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标的物 让与 禁止让与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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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债权让与规则的统一构建 被引量:1
10
作者 郑金菲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S02期111-115,共5页
《民法典》新规定的保理合同本质为债权让与,但立法却在债权让与通知主体的范围、是否采登记对抗要件、多重让与时权利优先性的确权规则等方面均将其与一般债权让与作出区别规定,这有违体系上的统一性,且对抗要件、确权规则间的歧异无... 《民法典》新规定的保理合同本质为债权让与,但立法却在债权让与通知主体的范围、是否采登记对抗要件、多重让与时权利优先性的确权规则等方面均将其与一般债权让与作出区别规定,这有违体系上的统一性,且对抗要件、确权规则间的歧异无法避免出卖人与受让人间的恶意串通,有损交易安全。为此,建议完善一般债权让与规范:一是赋予一般债权让与中有充分证据的受让人以通知资格,二是将一般债权让与新增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客体,三是同一债权上兼存债权让与、保理及债权质押时,按统一的确权规则认定在先权利。其意义在于激励权利人积极行权的同时避免诈害行为,消弭双轨制确权规则造成的体系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典法》 一般债权让与 保理 登记对抗 禁止让与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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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禁止特约效力研究
11
作者 张梓雯 《楚天法治》 2023年第20期115-117,共3页
债权以自由让与为原则,但法律也允许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可让与,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大众也普遍认为,禁止债权让与特约会阻碍债权让与,进而造成债权流通显著受限,这也引起了关于重构禁止约定对外效力的争议.我国《民法典》第545条虽然对此... 债权以自由让与为原则,但法律也允许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可让与,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大众也普遍认为,禁止债权让与特约会阻碍债权让与,进而造成债权流通显著受限,这也引起了关于重构禁止约定对外效力的争议.我国《民法典》第545条虽然对此做出了回答,但仍有疑问.《民法典》第545条规定下,关于禁止让与协议的外部效果的解释路径,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争论,第一种观点是以特许人本身并无外部效果为前提,而对其外部效果作了特例;第二种观点则是从特许人自身的外部效力出发,以此为基础来否定特许人的外部效力.这一问题的讨论,不仅关系到该协议的性质,也关系到该协议的后继权利转移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当该协议的受让人具有恶意时,后继权利转移的法律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让与特约 受让人恶意 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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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约定不得转让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545条第2款之评判 被引量:1
12
作者 王梦薇 董惠江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67-76,共10页
《民法典》第545条第2款明确了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是债权流通价值和交易安全的考量所致。但金钱债权流通价值的实现应以金钱债权的独立性为前提,不具有独立性的金钱债权因不能与基础法律关系切断,... 《民法典》第545条第2款明确了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是债权流通价值和交易安全的考量所致。但金钱债权流通价值的实现应以金钱债权的独立性为前提,不具有独立性的金钱债权因不能与基础法律关系切断,不具备流通的基础。具有独立性的金钱债权,如应收账款债权、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债权等,因其货币属性而具有流通价值,有益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非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并不清晰,而善意取得制度并不具有参照适用于债权转让制度的基础,应适用权利外观理论。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的维护应当以受让人信赖外观的可信程度决定其取得权利的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让与约定 金钱债权 权利外观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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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兼论《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与《担保法》第37条的规范性质 被引量:12
13
作者 吴光荣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78-89,共12页
公法上的让与禁止属《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须在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判断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私法上的让与禁止旨在保护特定主体的利益而限制权利人... 公法上的让与禁止属《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须在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判断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私法上的让与禁止旨在保护特定主体的利益而限制权利人的处分权,故属相对的让与禁止而非绝对的让与禁止。违反相对的让与禁止与违反国家机关发布的让与禁令一样,其后果都是行为相对于所保护的特定主体无效,但受让人可获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违反约定的让与禁止应区分物权和债权而异其效力。《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和《担保法》第37条既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理解为关于让与禁止或处分禁止的规定,它们在性质上都属警示性规范,因而仅仅是行为规范,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让与禁止 处分禁止 相对无效 强制性规定 警示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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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法则、责任法则与禁止权利让与法则一个权威的视角 被引量:1
14
作者 吉多·卡拉布雷西 A.道格拉斯·梅拉米德 何东旭 《私法》 2006年第2期273-303,共31页
人们习惯于划分学科门类,在各自领域内分析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如财产权和侵权行为。卡拉布雷西教授和梅拉米伦教授提出了一个他们认为能够将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纳入整体的法律分析框架。他们借助于这种模式提出了常被学者忽略的环境污... 人们习惯于划分学科门类,在各自领域内分析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如财产权和侵权行为。卡拉布雷西教授和梅拉米伦教授提出了一个他们认为能够将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纳入整体的法律分析框架。他们借助于这种模式提出了常被学者忽略的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方法,并将该种模式适用于刑事制裁问题,显示了这种整体分析思路的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权法则 责任法则 禁止权利让与法则 经济效率 分配偏好 正义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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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2020年度知识产权判例解析 被引量:1
15
作者 金海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68-87,共20页
文章考察了美国最高法院最新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分别介绍其在2020年度审结的包括甲骨文公司诉谷歌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在内的3件知识产权案件的事实和判决理由,并就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则、专利行政法官与双方复审程序、专利让与人禁止... 文章考察了美国最高法院最新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分别介绍其在2020年度审结的包括甲骨文公司诉谷歌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在内的3件知识产权案件的事实和判决理由,并就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则、专利行政法官与双方复审程序、专利让与人禁止反悔规则等法律问题作出评析,最后指出它们对美国乃至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与实践的影响以及对于我国的参考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国最高法院 知识产权判例 合理使用 专利行政法官 让与禁止 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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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债权让与特约效力——基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展开
16
作者 徐芮 《区域治理》 2022年第8期102-105,共4页
《民法典》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明晰违反禁止债权让与特约订立的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理论学界、实务中均存在绝对无效说、绝对有效说、相对有效说等诸多理解。考量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契约正义、经济效率原则以及与我国债... 《民法典》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明晰违反禁止债权让与特约订立的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理论学界、实务中均存在绝对无效说、绝对有效说、相对有效说等诸多理解。考量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契约正义、经济效率原则以及与我国债权让与规则和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保持体系一致等诸多因素,应认定债权让与合同有效。非金钱债权场合下,受让人因善意可实现债权;金钱债权场合下,受让人可直接实现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债权让与 绝对有效说 绝对无效说 相对有效说 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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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79条(债权让与)评注 被引量:56
17
作者 庄加园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57-174,共18页
债权作为重要财产,以自由让与为原则。债权让与的性质为处分行为,让与人须对让与债权享有处分权,且被让与债权应当满足特定化要求。由于债权脱胎于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仍有可能由于合同性质、法律规定而不得让与。前者多出于债权内容... 债权作为重要财产,以自由让与为原则。债权让与的性质为处分行为,让与人须对让与债权享有处分权,且被让与债权应当满足特定化要求。由于债权脱胎于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仍有可能由于合同性质、法律规定而不得让与。前者多出于债权内容或基础关系的原因,后者则多以社会政策等公法因素为基础。当事人通过约定禁止债权让与,更是常见。禁止让与约定若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法上的约束力,债权的流通能力才能在最大限度上得以发挥。债权让与仅使被转让的债权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仍享有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地位。受让人获得与行使债权相关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附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自由让与 特定化 禁止让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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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兼评《民法典》第406条 被引量:44
18
作者 王利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39-46,共8页
《民法典》第406条修改了原《物权法》第191条关于禁止抵押物转让的规则,允许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转让抵押物。新规则虽然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鼓励交易,但是由此也可能给抵押权人监管抵押物或实现抵押权造成困难。因此有必要赋予禁止... 《民法典》第406条修改了原《物权法》第191条关于禁止抵押物转让的规则,允许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转让抵押物。新规则虽然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鼓励交易,但是由此也可能给抵押权人监管抵押物或实现抵押权造成困难。因此有必要赋予禁止转让特约以公示能力,在违反经公示的禁止转让特约后,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从而兼顾物尽其用与抵押权人的权利保护。虽然《民法典》物权编删除了涤除权的规定,但是仍然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并应鼓励第三人代为履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抵押权 抵押物转让 禁止让与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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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理合同适用范围的解释论问题 被引量:27
19
作者 方新军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07-118,共12页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保理合同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该条的解释将会决定保理合同的适用范围。该条列举了保理合同的四项服务内容,虽然在理论上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即构成保理,但在解释论上应该根据保理合...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保理合同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该条的解释将会决定保理合同的适用范围。该条列举了保理合同的四项服务内容,虽然在理论上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即构成保理,但在解释论上应该根据保理合同的性质进行限缩解释,提供资金融通或提供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两者必居其一,保理商不能在不提供上述服务时任意选择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作为唯一的合同内容。现有债权和将来债权均可以成为保理合同的客体,但是这些债权只能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合同产生的金钱债权,包括票据债权。将来债权不一定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只要在将来债权产生时能够确定双方约定的债权范围即可。关于禁止让与金钱债权的约定对保理商绝对无效,但不影响该约定在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钱债权 坏账担保 禁止让与 将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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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对处分的限制——历史阐释与适用范围的教义学反思 被引量:15
20
作者 冯洁语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29-42,共14页
处分自由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但是,当事人可能会以法律行为的方式限制权利人的处分。根据受限权利的类型,可将法律行为对处分限制分为让与禁止与禁止特约。此种区分的历史依据是债物二分,但债物二分本身并不绝对,债权的财产权属性日益... 处分自由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但是,当事人可能会以法律行为的方式限制权利人的处分。根据受限权利的类型,可将法律行为对处分限制分为让与禁止与禁止特约。此种区分的历史依据是债物二分,但债物二分本身并不绝对,债权的财产权属性日益受到重视,禁止特约的物权效力是对债权流通的破坏,理应受到限制。让与禁止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物权,禁止特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债权。如当事人限制债权处分的约定造成了处分行为的不安定,同样应当适用让与禁止。对此,根据其规范目的,对当事人的约定予以类型化以赋予不同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让与禁止 禁止特约 债物二分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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