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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服务协议中禁止转让条款效力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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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明泽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05-107,共3页
当前,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我国逐渐迎来了5G时代。网游电商行业不断壮大,甚至出现了一系列产业链,为网游虚拟财产的发展提供了空间,网游虚拟财产转让的行为也日趋增多。但伴随着也产生了许多问题。网游协议格式条款中禁止玩家私下交易,... 当前,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我国逐渐迎来了5G时代。网游电商行业不断壮大,甚至出现了一系列产业链,为网游虚拟财产的发展提供了空间,网游虚拟财产转让的行为也日趋增多。但伴随着也产生了许多问题。网游协议格式条款中禁止玩家私下交易,对于这项条款的效力在法学界和司法裁判都有较大的学术争论和司法分歧,存在不同学说和观点,导致司法裁判案件中适用规则的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本文将讨论网游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及禁止转让条款效力,为以后中国网游虚拟财产转让在司法界提供帮助,丰富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机制,确保交易有序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游服务协议 格式条款 网络虚拟财产 禁止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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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禁止转让债权为保理合同客体的法律问题研究
2
作者 王馨玮 李芳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56-62,共7页
《民法典》新设保理合同专章,但其中对于保理合同的规范却寥寥无几,仅在该章最后一条引致条款中说明,本章未规定则适用债权转让的相关规范。司法实务中,由于限制保理业务客体法律规则缺位导致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保理合同中应收账... 《民法典》新设保理合同专章,但其中对于保理合同的规范却寥寥无几,仅在该章最后一条引致条款中说明,本章未规定则适用债权转让的相关规范。司法实务中,由于限制保理业务客体法律规则缺位导致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性质为债权转让,因此可适用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则。通过梳理法律规定的三类禁止转让的债权可知,基于基础关系不得转让及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票据债权,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叙做保理业务;同时,在其叙做保理业务后也相应地具有保理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对于金钱债权的转让不得对抗任意第三人的规定,使得禁止转让的债权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人主观态度的善意与否不影响其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无效,且不能对抗保理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转让 禁止转让债权 保理合同 应收账款 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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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住宅禁止转让的非正当性 被引量:3
3
作者 李韵奕 《农村经济》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78-81,共4页
本文是在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大背景下,以农民住宅禁止转让的非正当性为选题的研究,指出农村居民宅基地禁止转让引发诸多矛盾,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禁止政策非正当性的实际效用分析,来寻找限制城镇居民农村购房过度或失控的锁钥。
关键词 农民住宅 禁止转让 非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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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规则之解释适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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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晓莉 刘华文 《绥化学院学报》 2024年第8期35-39,共5页
针对抵押物转让规则,《民法典》第406条予以全新规定,该条抛却《物权法》第191条所采用的“限制转让”模式,改采了抵押物自由转让的立场。但抵押物自由转让以及抵押权追及效力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应仅包含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则需依据“登... 针对抵押物转让规则,《民法典》第406条予以全新规定,该条抛却《物权法》第191条所采用的“限制转让”模式,改采了抵押物自由转让的立场。但抵押物自由转让以及抵押权追及效力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应仅包含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则需依据“登记对抗制度”和“正常经营买受人制度”对其加以规范。第406条第1款中的“禁止转让特约”应仅对抵押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于该特殊约定的登记能力应在立法上予以否认,并不会阻碍抵押物的流转。虽然《民法典》删除了涤除权规则,但该规则的适用效果被第524条所吸收,第406条可以与第524条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相衔接,以加强对抵押物受让人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不动产抵押 禁止转让特约 涤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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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转让债权的范围和效力研究:以《民法典》规则为中心 被引量:15
5
作者 朱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20-131,共12页
为妥当权衡私主体利益保护和债权流通价值保障,对债权转让的限制存在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基于公共利益或者私利益保护的法定限制都应符合比例原则,这有助于判断规范的妥当性,也有助于司法对违反限制后果更为多元化的处理。据此,金融安... 为妥当权衡私主体利益保护和债权流通价值保障,对债权转让的限制存在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基于公共利益或者私利益保护的法定限制都应符合比例原则,这有助于判断规范的妥当性,也有助于司法对违反限制后果更为多元化的处理。据此,金融安全的公共利益不能否认未来债权的可转让性,债权部分转让也需要考虑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的区分、诉讼规则的协调。违反约定限制的债权转让对受让人的效力,《民法典》妥当地区分了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受让人的善意恶意。无论是金钱债权还是非金钱债权,受让人都能够取得债权;但是,如果被转让的是非金钱债权且受让人具有明知或者重大过失的恶意时,债务人有权选择向受让人主张债权禁止转让的抗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禁止 禁止转让约定 金钱债权 未来债权
原文传递
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的法律效果——对《民法典》第40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与反思
6
作者 季学琛 《争议解决》 2023年第4期1212-1218,共7页
抵押物转让一直是民法学界和实务界重点关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采禁止抵押物转让的立场。但是《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一改往日立场,抵押期间允许抵押人自由处分抵押物。然而紧随其后的但书,又为当事人意思自治打开了口子。更... 抵押物转让一直是民法学界和实务界重点关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采禁止抵押物转让的立场。但是《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一改往日立场,抵押期间允许抵押人自由处分抵押物。然而紧随其后的但书,又为当事人意思自治打开了口子。更令人费解的是《〈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对于约定登记的规定,究竟是为当事人正确适用法律指明了方向,还是加深了疑惑,有待于学界的解释。本文立足于《民法典》第40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有必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区别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禁止转让特约 公示 体系解释 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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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地使用权转让禁止之法律思考
7
作者 张大伟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1期47-50,共4页
农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权利人自主转让之应是该项权利的当然权能。然而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中 ,法学家却明令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笔者认为 ,这种作法不利于消灭我国城乡差别、提高农民的生产... 农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权利人自主转让之应是该项权利的当然权能。然而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中 ,法学家却明令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笔者认为 ,这种作法不利于消灭我国城乡差别、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以及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同时造成了《建议稿》体系的混乱。因此 ,笔者认为应对这一规定进行修改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地使用权 转让禁止 自主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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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视角下“固定期限买断型”居住权的转让和继承 被引量:4
8
作者 李凤章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14-121,共8页
《民法典》未来应该对“固定期限买断型”居住权作出和人役性居住权不同的单独规定,允许其转让和继承。而在立法修改之前,应该对《民法典》第369条的适用进行限缩解释。对于固定期限买断型居住权的转让禁止,不影响居住权人借助合同让与... 《民法典》未来应该对“固定期限买断型”居住权作出和人役性居住权不同的单独规定,允许其转让和继承。而在立法修改之前,应该对《民法典》第369条的适用进行限缩解释。对于固定期限买断型居住权的转让禁止,不影响居住权人借助合同让与、处分权委托、占有转移等方式,实现居住权利益的流转;居住权继承的禁止,不影响占有和居住权合同债权的继承;基于对居住权期限的约定,房屋所有权人应协助受让人和继承人办理剩余期限内的居住权登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 “固定期限买断型” 禁止转让 禁止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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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未决”法律问题初探 被引量:2
9
作者 刘利平 《财会月刊(中)》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Z期103-106,共4页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金融创新步伐加快的背景下,我国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未决"法律问题将使得自由贸易区涉外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纠纷的解决变得更加复杂。本文对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中的应收账款双(多)重融资的性质及效力、应收...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金融创新步伐加快的背景下,我国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未决"法律问题将使得自由贸易区涉外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纠纷的解决变得更加复杂。本文对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中的应收账款双(多)重融资的性质及效力、应收账款债权禁止转让条款约束力、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主体及总通知约束力、未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效力等"未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账款转让 法律问题 禁止转让条款 未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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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ABS计划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风险及防控路径 被引量:6
10
作者 梁莹 黎宇霞 《海南金融》 2018年第10期39-46,共8页
商业保理以ABS计划形式进行新型融资,由此盘活了其所拥有的应收账款资产,促进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飞速发展。但是,资产证券化中的保理业务目前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尤其是保理ABS计划中应收账款转让这一行为,其涉及保理业务资金池中大量... 商业保理以ABS计划形式进行新型融资,由此盘活了其所拥有的应收账款资产,促进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飞速发展。但是,资产证券化中的保理业务目前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尤其是保理ABS计划中应收账款转让这一行为,其涉及保理业务资金池中大量"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受到质疑、"禁止转让"条款损害债权受让人利益以及因转让"通知"的规定模糊而出现实践适用不足的三大法律风险。为防范上述风险,应宜采用如下方式:增设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并对商业保理部分进行单独规制,由此确定未来账款的转让效力、对"禁止转让"条款进行合理规定以及完善债权让与通知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保理 ABS计划 未来应收账款 禁止转让 转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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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以《民法典》第406条为中心 被引量:11
11
作者 王利明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5-26,共12页
我国《民法典》第406条改变了原《物权法》第191条的立场,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并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在抵押财产被多次转让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不同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 我国《民法典》第406条改变了原《物权法》第191条的立场,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并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在抵押财产被多次转让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不同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也无法替代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功能。当事人订立禁止转让特约并办理登记也会对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特殊情形下,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也受到添附、商品房买受人权利保护等限制。在以权利和无形财产抵押的情形下,抵押权追及权的行使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抵押权 追及效力 禁止转让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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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解析
12
作者 马学义 《青海检察》 2022年第3期41-45,共5页
《民法典》第406条是对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总概括,其第一款明确规定抵押人可以自由流转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的流转不会影响抵押权的行使。另外,当事人可就抵押财产转让约定限制条件或直接禁止转让抵押财产,且该约定优先于一般规则得以适... 《民法典》第406条是对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总概括,其第一款明确规定抵押人可以自由流转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的流转不会影响抵押权的行使。另外,当事人可就抵押财产转让约定限制条件或直接禁止转让抵押财产,且该约定优先于一般规则得以适用。第406条第2款则是对抵押权人价金物上代位规则的适用进行了限制,规定该规则适用以转让抵押财产可能损害抵押权行使为前提,且抵押权人承担上述事项的证明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抵押权人 抵押财产 禁止转让 抵押物转让 证明责任 自由流转 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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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 C2C 模式下的网络店铺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13
作者 夏子涵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1年第22期7-8,共2页
在电商平台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店铺转让的现象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网络店铺属性确定难、禁止转让协议的存在,以及实践中判决标准的不一致,网络店铺的转让逐渐陷入困境,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同时可以考虑... 在电商平台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店铺转让的现象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网络店铺属性确定难、禁止转让协议的存在,以及实践中判决标准的不一致,网络店铺的转让逐渐陷入困境,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同时可以考虑对禁止转让合同的条文进行变更等方式,维护买卖双方利益,以理论指导实践,早日解决转让网络店铺转让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转让 电商平台 网络店铺 C2C 法律问题研究 买卖双方 理论指导实践 判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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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14
作者 杨润红 《上海商业》 2022年第6期167-169,共3页
现行立法对抵押物转让态度是允许抵押权人自由转让抵押物,对抵押人享有转让抵押物的权利给予充分肯定,但具体规则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将动产和不动产置于一个规范之中,适用同样的规则,应该对之加以区分,动产... 现行立法对抵押物转让态度是允许抵押权人自由转让抵押物,对抵押人享有转让抵押物的权利给予充分肯定,但具体规则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将动产和不动产置于一个规范之中,适用同样的规则,应该对之加以区分,动产抵押权应该被排除在《民法典》第406条的适用范围之内。应当赋予禁止转让特约以公示的效力,从而平衡各方的利益。另外,《民法典》524条第一款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可以被适用,来达到消灭抵押权的效果。需要对抵押物转让规则进行完善解释,如完善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转让的通知义务具体的履行方式及要求,以及对“可能损害抵押权”做出更为细致的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规则 允许自由转让 禁止转让特约登记 规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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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不能与能 被引量:12
15
作者 姜新东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24-127,共4页
基于人是目的,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受到严格限制,生命、身体、自由等内在于人格的权利绝对禁止转让。部分人格权商业价值的具备以及可载体化为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提供了可能,但人格权付诸商业性利用的种类及程度仍然取决于伦理观念。
关键词 人格权 禁止转让 商业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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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的强制执行与规避可能性 被引量:2
16
作者 岳卫 《南大法学》 CSSCI 2021年第6期101-116,共16页
信托受益权是与信托财产独立性无关的财产权,故可成为信托受益人的债权人的执行对象财产。然而,传统上委托人之所以利用信托制度将财产权交由受托人管理或处分,其目的在于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故受益人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是信托法立... 信托受益权是与信托财产独立性无关的财产权,故可成为信托受益人的债权人的执行对象财产。然而,传统上委托人之所以利用信托制度将财产权交由受托人管理或处分,其目的在于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故受益人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是信托法立法论与解释论无法回避的问题。英美法通过承认反挥霍信托、保护信托及裁量信托等信托文件约定的效力,对受益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信托受益权予以了限制。由于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契约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法对抗第三人基于国家公权力的强制执行,因此中国法下该类制度的效力无法得到认可。但解释论上,可以通过约定使得信托受益权成为性质上禁止转让债权,以及通过行使受益人变更权等方式使得信托受益权不受债权人的追索。当然,两者的要件需要严格界定,以避免成为规避债权人强制执行的脱法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受益权 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独立性 受益人变更权 性质上禁止转让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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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贸易区商业保理法律的完善
17
作者 王翼彪 崔鸿鸣 《南海法学》 2018年第4期74-80,共7页
积极发展商业保理业务对于自由贸易区健全金融服务行业、吸引投资、开拓企业经营渠道和活跃自贸区企业经营、促进自贸区企业健康高效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尚存在如法律适用、未来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合... 积极发展商业保理业务对于自由贸易区健全金融服务行业、吸引投资、开拓企业经营渠道和活跃自贸区企业经营、促进自贸区企业健康高效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尚存在如法律适用、未来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合法性、应收账款禁止转让条款适用范围和应收账款多重转让权利冲突等问题,不能完全适应和促进商业保理业务的发展。本文从自由贸易区发展商业保理业务的积极意义、商业保理业务适用的法律以及发展商业保理业务应采取的举措三个方面探讨了有关自由贸易区商业保理业务的主要法律问题,并结合保理理论与实践的最新进展提出了解决以上问题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保理业务 法律适用 未来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禁止转让 权利多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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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视角下的国际工程合同转让
18
作者 李成业 《招标采购管理》 2023年第3期60-63,共4页
本文以国际通行的英国法及相关重要判例为基础,结合中国法、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对国际工程领域与合同转让相关的常见法律术语、禁止转让条款、需要进行转让的情形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给出了切实可行的实务建议。一、相关概念辨析... 本文以国际通行的英国法及相关重要判例为基础,结合中国法、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对国际工程领域与合同转让相关的常见法律术语、禁止转让条款、需要进行转让的情形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给出了切实可行的实务建议。一、相关概念辨析与合同转让密切相关的法律术语有assignment,novation、transfer和delegation。英国法严格区分“合同转让(assignment)”和“合同更新(novation)”,认为能够转让的对象只能是“权利(right)”或“利益(benefi t)”,而不能是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英国法 合同转让 法律术语 禁止转让条款 国际工程合同 相关概念辨析 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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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企业财务会计的内部控制
19
作者 林菲 《冶金财会》 1997年第7期44-44,共1页
关键词 企业财务会计 内部控制 会计核算 禁止背书转让 销货发票 验收报告 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汇款通知书 批准文件 支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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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期房转让”合法性质疑
20
作者 杨大义 《天津律师》 2005年第4期44-45,共2页
今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其中最引入关注的莫过于建设部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的两条,一是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将按其取得... 今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其中最引入关注的莫过于建设部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的两条,一是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将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二是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即所谓“禁止期房转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期房转让 合法性 房地产市场 《合同法》 中国 预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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