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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及其作用范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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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立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18-130,共13页
《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了撤销重作判决产生的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其性质属于既判力的作用之一。学理和实践中普遍对该条的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支持将其适用于独立的撤销判决和其他重作判决。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是撤销判决理由产... 《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了撤销重作判决产生的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其性质属于既判力的作用之一。学理和实践中普遍对该条的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支持将其适用于独立的撤销判决和其他重作判决。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是撤销判决理由产生的效力,本质上属于一种消极效力,其作用领域应当从主观范围、客观范围、时间范围三个维度进行界定。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并未相应规定简便的审理程序与裁判方式。为有效保障原告的胜诉利益、防止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建议增强判决书释法说理的质效,确立判决理由的积极效力,简化涉及重复行政行为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形式,并在立法上统一行政诉讼既判力的作用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撤销重作判决 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 既判力 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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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重复行为司法应对的路径转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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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海宇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40-151,共12页
行政机关重复行为是一个在实践中导致“循环诉讼”困境、理论上与既判力功能维护及撤销判决效力保障等紧密关联的重要问题。针对行政机关重复行为的司法应对,现行法仅明确规定“重为判决+强制措施”的应对路径,但通过对重复行为的性质认... 行政机关重复行为是一个在实践中导致“循环诉讼”困境、理论上与既判力功能维护及撤销判决效力保障等紧密关联的重要问题。针对行政机关重复行为的司法应对,现行法仅明确规定“重为判决+强制措施”的应对路径,但通过对重复行为的性质认定,依判决重作时强制执行的应对路径亦有适用余地,二者为择一适用关系。不过因前一路径为司法解释所明确致使后一路径在实践中基本未被运用。通过对两种路径进行分析和比较发现,“重为判决+强制措施”应对路径存在难以保障公民权益、无法避免“循环诉讼”以及削弱乃至架空既判力功能等缺陷,在制度功能上亦具有可替代性,应当予以摈弃。而单一的强制执行应对路径,不仅与重复行为的性质更相适配,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亦能避免“循环诉讼”的实践困境,而且还能有效维护既判力功能。另外,在前后两诉诉讼标的是否相同、撤销判决是否具有执行力等理论争点上,亦能做出合目的、合逻辑的解释,应将其确立为应对重复行为的唯一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复行为 循环诉讼 禁止重复效力 既判力 执行力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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