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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苛刻条款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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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洪祥 王畅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04-112,共9页
十年来离婚绝对数只增不减,有人提出应当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苛刻条款”,以限制离婚数量的增长,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妇女权益。但在我国推行该制度,则明显弊大于利:与夫妻感情破裂理论不符合,容易对婚姻... 十年来离婚绝对数只增不减,有人提出应当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苛刻条款”,以限制离婚数量的增长,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妇女权益。但在我国推行该制度,则明显弊大于利:与夫妻感情破裂理论不符合,容易对婚姻自由造成损害,对离婚当事人一方损害,容易造成法官权力滥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制度功能难以实现等。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离婚问题的基本原则,所以不赞成将该条款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它不是解决轻率离婚和规避法律离婚的恰当制度途径。确保婚姻家庭稳定较优的途径应当是倡导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完善征信体系,相对增加离婚成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苛刻条款 立法背景 制度功能 理论缺陷 实践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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