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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问题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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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哲 《河北法学》 CSSCI 2004年第8期139-142,共4页
受贿罪是我国目前多发而且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之一。在分析了国内和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受贿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犯罪对象为多种利益,既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受贿罪是我国目前多发而且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之一。在分析了国内和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受贿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犯罪对象为多种利益,既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在此基础上,作者还认为性贿赂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因为性贿赂与普通的财物相比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论是国内立法还是国外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都有类似规定,认定性贿赂为受贿罪的内容符合我国立法本意。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除此之外,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存在着"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也可以成为该罪主体,符合司法实践和我国刑法理论,也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性贿赂 社会危害性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理论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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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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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立荣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58-161,共4页
斡旋受贿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受贿人利用自己职务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可交换关系;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和通过行贿手段获得的不确... 斡旋受贿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受贿人利用自己职务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可交换关系;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和通过行贿手段获得的不确定的、竞争性的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斡旋受贿 不正当利益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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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罪名被确定折射信号——反腐法律触角伸向“深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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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晓 任雪 《新华月报》 2009年第21期26-27,共2页
自10月16日公布至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直是媒体和社会热议的话题。这项罪名被业内评价为“在理论上对传统受贿罪的一次重大突破,在实践中填补了目前反腐败制度和法律体系存在的一个空缺”。 在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并不... 自10月16日公布至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直是媒体和社会热议的话题。这项罪名被业内评价为“在理论上对传统受贿罪的一次重大突破,在实践中填补了目前反腐败制度和法律体系存在的一个空缺”。 在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并不少见.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利用基于亲友关系产生的影响力受贿,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基于原有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力受贿,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基于感情、血缘、地缘、事务关系产生的影响力受贿。因此,确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罪名,其深远意义不言而喻。 若以更长远的角度观之.今年以来反腐法律法规的密集出台+则充分说明了我国的反腐工作更加注重反腐法制建设。 根据中央的部署,到2010年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就将基本建成。而若要实现这一目标。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就成为了一项“亟需”而且“必须“的任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腐败制度 法律体系 受贿罪 利用 罪名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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