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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中的律师:私人检察官抑或私利牟取者?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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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约翰.H.贝斯纳 马太.绍斯 +1 位作者 杰西卡.戴维森.米勒 史长青 《金陵法律评论》 2006年第1期145-162,共18页
最近的调查显示,公众对集团诉讼制度的不信任正在增长。必须对集团诉讼制度做点什么的感觉不断增强,直至最近在两党连立的《集团诉讼公平法》的讨论过程中达到了顶峰,这部立法扩大了联邦法院对州际集团诉讼的权限,同时要求联邦法院谨慎... 最近的调查显示,公众对集团诉讼制度的不信任正在增长。必须对集团诉讼制度做点什么的感觉不断增强,直至最近在两党连立的《集团诉讼公平法》的讨论过程中达到了顶峰,这部立法扩大了联邦法院对州际集团诉讼的权限,同时要求联邦法院谨慎审查代币券和解协议。寻求利益的集团诉讼律师及其在诉讼启动、选择以及和解方面伴随的努力。基于这一原因,私人检察官类比理论的支持者很少主张国家检察官缺乏启动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之诉讼的权力。然而近年来情况变得更加复杂,因为许多国家检察官积极联合私人原告律师启动消费者欺诈诉讼和反托拉斯诉讼。各州已经在尝试的方法有:(1)在私人律师选择方面强制增加竞标程序;(2)禁止受雇于国家检察官的私人律师接受胜诉酬金协议;(3)禁止向国家检察官竞选捐资的律师与那些检察官进行诉讼上的合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团诉讼制度 私人律师 检察官 私利牟取者 联邦法院 和解协议 公共利益 反托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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