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航
期刊开放获取
河南省图书馆
退出
期刊文献
+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检索
高级检索
期刊导航
共找到
1
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显示方式:
文摘
详细
列表
相关度排序
被引量排序
时效性排序
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借场外配资致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性质认定
1
作者
金琳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12期29-33,共5页
私募投资基金机构以场外配资形式募集客户保证金及将保证金设置共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定,如果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应以非法经营罪认定.但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如果是针对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且之后违背约定用途使用...
私募投资基金机构以场外配资形式募集客户保证金及将保证金设置共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定,如果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应以非法经营罪认定.但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如果是针对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且之后违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可能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或挪用资金罪,但若其完全是以虚构投资行为吸引客户缴纳资金造成损失的,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募投资基金机构
非法经营
场外配资
原文传递
题名
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借场外配资致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性质认定
1
作者
金琳
机构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12期29-33,共5页
文摘
私募投资基金机构以场外配资形式募集客户保证金及将保证金设置共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定,如果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应以非法经营罪认定.但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如果是针对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且之后违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可能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或挪用资金罪,但若其完全是以虚构投资行为吸引客户缴纳资金造成损失的,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认定.
关键词
私募投资基金机构
非法经营
场外配资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借场外配资致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性质认定
金琳
《中国检察官》
2020
0
原文传递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页
确定
用户登录
登录
IP登录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