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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募股权众筹平台审查项目信息真实性的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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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峥 杨明勳 《发展研究》 2020年第9期53-60,共8页
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活动之间有效互动创造出诸如私募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等业务。2015年国内股权众筹第一案引发社会对股权众筹平台法律地位、职责履行和规范化建设的广泛讨论。鉴于众筹平台在私募股权众筹交易中的中介性功能,其法律地... 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活动之间有效互动创造出诸如私募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等业务。2015年国内股权众筹第一案引发社会对股权众筹平台法律地位、职责履行和规范化建设的广泛讨论。鉴于众筹平台在私募股权众筹交易中的中介性功能,其法律地位究竟是受托人、居间人还是“类监管者”存在争辩。为发挥众筹平台的地位优势,保障私募股权众筹的良性发展,应当赋予众筹平台一定的监管职责,其中审查融资项目信息真实性尤为关键。与各国相比,现阶段众筹平台审查权责缺乏足够的制度供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①中职责规定也存在疏漏。今后立法应当从加强股权众筹平台规范管理、赋予平台审查融资项目信息真实性的职权和明确不同法律关系下平台未尽职权的责任承担三方面,建构起我国的私募股权众筹平台项目信息审查的权责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私募股权众筹平台 信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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