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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物权法中的私权自治空间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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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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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贵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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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50-63,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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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研究>(16YJC820004)
贵州省2018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互联网+时代新兴特殊私权的民法保护研究>(18GZQN29)
贵州大学2018年人才引进科研项目<我国居住权立法规制研究>[贵大人基合字(201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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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物权法以奉行物权法定为基本准则,但其本质仍为私法,作为权利法的基本品格未曾改变,物权法定之下依然预留有必要的私权自治空间。然因物权法中强制性规范盛行,公权对私权严格规管,致使私权自治的贯彻受阻,并形成了"私权自治"与"私权他治"并存的二元格局。物权法内蕴的强制性,为私权自治的运行设置了不少隔离带,当事人意志自由及自决权受到更多拘束——"私权他治"成为物权法的典型特征。这也意味着"越多的私权他治内容",则"越小的私权自治空间"。基于物权体系之开放性考量,物权立法应尽量拓展私权自治的运行空间,以回应社会多元多变的发展需求。物权法定的功能亦应定位为限制、补充和保护私权自治,而非对其予以否定和排挤,如此方能达致私权自治与物权法定的有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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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权法
私权自治
私权他治
物权法定
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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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real right law
private right autonomy
private right heteronomy
numerous clausus
mandatory n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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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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