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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中的私权自治空间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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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明强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50-63,共14页
物权法以奉行物权法定为基本准则,但其本质仍为私法,作为权利法的基本品格未曾改变,物权法定之下依然预留有必要的私权自治空间。然因物权法中强制性规范盛行,公权对私权严格规管,致使私权自治的贯彻受阻,并形成了"私权自治"... 物权法以奉行物权法定为基本准则,但其本质仍为私法,作为权利法的基本品格未曾改变,物权法定之下依然预留有必要的私权自治空间。然因物权法中强制性规范盛行,公权对私权严格规管,致使私权自治的贯彻受阻,并形成了"私权自治"与"私权他治"并存的二元格局。物权法内蕴的强制性,为私权自治的运行设置了不少隔离带,当事人意志自由及自决权受到更多拘束——"私权他治"成为物权法的典型特征。这也意味着"越多的私权他治内容",则"越小的私权自治空间"。基于物权体系之开放性考量,物权立法应尽量拓展私权自治的运行空间,以回应社会多元多变的发展需求。物权法定的功能亦应定位为限制、补充和保护私权自治,而非对其予以否定和排挤,如此方能达致私权自治与物权法定的有效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权他治 法定 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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