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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顾私法义务统一监管标准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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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国民 连浩琼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56-62,共7页
智能投顾进入中国后迅猛发展,在其实际运行中,却屡屡陷入“重视困境”,停滞不前。美国根据智能投顾提供的金融服务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的监管标准,提出投资顾问与经纪-交易商之间功能逐渐相近,但受制于不同的法律标准,由此产生智能投... 智能投顾进入中国后迅猛发展,在其实际运行中,却屡屡陷入“重视困境”,停滞不前。美国根据智能投顾提供的金融服务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的监管标准,提出投资顾问与经纪-交易商之间功能逐渐相近,但受制于不同的法律标准,由此产生智能投顾私法义务监管标准统一化的问题。这一问题的研究在中国也有极大的现实意义,美国官方的研究和社会民众的讨论,给中国智能投顾监管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启示和借鉴。为统一智能投顾私法义务,应当从调整金融监管标准入手,即建立统一的智能投顾市场准入制度,以功能性监管理念,调整智能投顾的私法义务,使其与智能投顾金融服务相匹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投顾 私法义务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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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义务的私法之维——以《民法典》绿色原则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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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晓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50-167,共18页
私主体承担的环境义务存在公法与私法两个维度。私法维度的环境义务集中体现为《民法典》中以绿色原则为代表的绿色条款。私法环境义务是在公法环境义务基础上形成的次生性、外源性义务,契合私法公法化与私法生态化的双重逻辑,是公法与... 私主体承担的环境义务存在公法与私法两个维度。私法维度的环境义务集中体现为《民法典》中以绿色原则为代表的绿色条款。私法环境义务是在公法环境义务基础上形成的次生性、外源性义务,契合私法公法化与私法生态化的双重逻辑,是公法与私法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协同共治的集中体现。私法环境义务虽然具备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双重效力,但是也可能引发公法侵蚀私法、公益吞噬私益、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等诸多问题。因此,司法适用应保持谦抑和克制态度。一方面,有必要区分私法环境义务与公法环境义务的效力边界;另一方面,可经由私法规范识别、利益衡量论证和比例原则检验三个步骤,对私法环境义务在司法适用中发挥效力的场域和程度进行限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环境义务 《民法典》 绿色原则 私法公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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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行为法律调整的二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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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兴权 《投资者》 2019年第1期3-25,共23页
投资者教育义务在本质上属公法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基于证券市场公共监管机制的承担行为并未改变此属性;因与营业服务活动发生内在联系,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的行为会产生私法效应。因此,应坚持公法与私法的二元路径对证券经营机构... 投资者教育义务在本质上属公法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基于证券市场公共监管机制的承担行为并未改变此属性;因与营业服务活动发生内在联系,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的行为会产生私法效应。因此,应坚持公法与私法的二元路径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育行为展开法律调整。鉴于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义务缘于法定的受托,规则设计应坚持区分策略、谦抑策略、结合策略,即将该义务明确界定为公法义务而与私法义务隔离,不得就投资者教育事宜对证券经营机构提出过度的监管要求,应当适当处理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的关系以便同时满足提供行为指引与行为边界的双重需求。对于私法属性义务的设计,宜坚持反射效应、消极要求、功能辅助、随附属性的立场。即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教育的私法义务仅仅是对教育行为私法效应的被迫回应,并非直接依据某个法律规定、法律原理而创设,重在设置消极要求以达到有效抑制教育行为主体不当利用利益冲突的效果,不宜对该类义务在提升投资者教育监管政策实效上有太高期待而提升义务水平,宜将按合同法附随义务原理构建并将其处理为附属于随附义务的私法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者教育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义务 公法义务 私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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