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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反保险欺诈的私法效果和路径选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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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敏 吕红平 刘轶 《金融教育研究》 2019年第6期12-20,共9页
保险欺诈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人工智能在反欺诈领域的应用刚刚起步,迫切需要完善配套机制。从保险欺诈的界定与私法效果出发,分析识别模型中保险欺诈的内涵,提出在技术上利用专家系统和裁判辅助系统提高模型数据的权威性,研发场景适应... 保险欺诈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人工智能在反欺诈领域的应用刚刚起步,迫切需要完善配套机制。从保险欺诈的界定与私法效果出发,分析识别模型中保险欺诈的内涵,提出在技术上利用专家系统和裁判辅助系统提高模型数据的权威性,研发场景适应的识别方法,设立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机构,并通过立法厘定保险欺诈的定义和类型提供制度供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反保险欺诈 保险诉讼 私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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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纳入意思表示的理据和意义——兼驳意思表示衰落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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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文星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92-98,共7页
《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定义做了革命性突破,其核心是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要素和基础,其理据在于适应了学界有关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存在评价层次差异的最新理论发展,有效区分了其他法域的行为和民法内部的事实行... 《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定义做了革命性突破,其核心是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要素和基础,其理据在于适应了学界有关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存在评价层次差异的最新理论发展,有效区分了其他法域的行为和民法内部的事实行为,并为取消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提供了逻辑基础。我国《民法典》遵循《民法总则》规定,将意思表示纳入法律行为的定义,这有助于细致规范意思表示的发出、到达和形成瑕疵,以效果意思为标准建构法律行为体系并为准法律行为准用法律行为规范提供依据。晚近基于客观归责或风险归责的强调,淡化了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中的基础地位,误置了法律行为拘束力的哲学基础和伦理基础,对此应予以矫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私法效果 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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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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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小林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3期23-25,44,共4页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这容易导致人们对民法学理论认识的混乱。文章从阐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入手,提出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应重在法律行为中突出意思表示的内容,并强调追求私法上的效果。将民事...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这容易导致人们对民法学理论认识的混乱。文章从阐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入手,提出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应重在法律行为中突出意思表示的内容,并强调追求私法上的效果。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因此而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认为民法典中有必要设立法律行为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 意思表示 私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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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概念的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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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俍君 《法制与经济》 2009年第10期73-77,共5页
法律行为在中国数十年的讨论产生了用词及概念界定混乱,这严重扭曲了法律行为的本意,造成了不应有的困惑。处在制定《民法典》前夜的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产生足够的重视。《民法通则》未定义的民事行为应当通过立法体系性解释对其概... 法律行为在中国数十年的讨论产生了用词及概念界定混乱,这严重扭曲了法律行为的本意,造成了不应有的困惑。处在制定《民法典》前夜的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产生足够的重视。《民法通则》未定义的民事行为应当通过立法体系性解释对其概念进行界定。现已形成共识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等词不应另赋新说而额外造成概念法律位阶的差异。对法律行为用词和概念界定的学术讨论必须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以期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民法典》总则部分设权性表意制度的用词应当实现回归,其概念的表述中应当突出意思表示和私法效果两个要件,而不规定合法性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合法性 私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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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前段的合同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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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东辉 《法大研究生》 2015年第1期123-167,共45页
对于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前段签订的营利性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文梳理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案例。判决的实证分析表明,并不存在主流判决,法院判决理由倾向于简单化,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二分法'... 对于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前段签订的营利性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文梳理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案例。判决的实证分析表明,并不存在主流判决,法院判决理由倾向于简单化,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二分法'仍然是主导法院的判断方法。学界就此问题的观点停留于有效/无效的论争,执着于得到唯一确定的答案。本文评述了抽象的利益衡量与比例原则这两种合同效力的判断方法,认为这些方法没有考虑具体强制性规范的特殊性、个案中利益格局的复杂性、私法效果的多样性。本文认为,合同效力的判断无法抛开个案直接得出有效或者无效的回答。对于公务员营利性合同效力的判断,应遵循'不利于公务员的原则',运用具体利益衡量的方法,分析个案中具体合同所形成的利益格局,比较多种私法效果,最终找到一个最能实现规范目的并且对合同所保护利益损害最小的私法效果,实现个案结果的妥当。最后,本文通过具体利益衡量的方法,对股东请求分红、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等常见的案例作出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证分析 公务员营利性合同 具体利益衡量 不利于公务员原则 多种私法效果 个案利益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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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的基本范畴和体系定位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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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欢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51-59,共9页
劳动基准法在劳动法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对其概念的理解应强化其内涵特征,从而缩小并确定其外延范围。"基准"相较于"标准",其名称更能传达出法律概念的本意。采用劳动基准法的狭义概念,是由劳动基准法的公法性质... 劳动基准法在劳动法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对其概念的理解应强化其内涵特征,从而缩小并确定其外延范围。"基准"相较于"标准",其名称更能传达出法律概念的本意。采用劳动基准法的狭义概念,是由劳动基准法的公法性质所决定的。劳动基准法虽然属于公法,但也会产生私法效果,不能因此将其理解为公、私融合法而扩大其外延。即便劳动基准同时构成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劳动合同法中包含有劳动关系强行运行规则,均不影响劳动基准法与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内部体系中各自独立的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基准 劳动合同 劳动法体系 私法效果 私法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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