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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声音侵权的私法规制
1
作者 尹懋锟 李云滨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73-77,共5页
人工智能时代声音处理技术逐渐完善,声音利用与侵犯呈现多元化趋势。现有法律对声音权保护不足。自然人声音权是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具有财产价值与精神价值。对声音权保护应把握声音侵权类型特点,考虑声音权价值突出、保护意识淡薄等侵... 人工智能时代声音处理技术逐渐完善,声音利用与侵犯呈现多元化趋势。现有法律对声音权保护不足。自然人声音权是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具有财产价值与精神价值。对声音权保护应把握声音侵权类型特点,考虑声音权价值突出、保护意识淡薄等侵权频发诱因。人工智能时代下声音权保护路径可参照肖像权有关规定,积极适用人格权禁令制度,依法确定侵权责任,推动声音侵权私法规制的进一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时代 声音侵权 私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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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媒体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自净规则及私法规制
2
作者 徐琎 《铜陵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71-74,共4页
自媒体名誉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平衡与保护自媒体表达自由与名誉权成为规制网络侵权的核心问题之一。面对自媒体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在发挥以自媒体平台自律规范为代表的自净规则重要作用的同时,应基于《民法典》相关条款构... 自媒体名誉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平衡与保护自媒体表达自由与名誉权成为规制网络侵权的核心问题之一。面对自媒体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在发挥以自媒体平台自律规范为代表的自净规则重要作用的同时,应基于《民法典》相关条款构建私法规制体系,以弥补自净规则缺乏强制力和权威性的不足。只有确保自净规则与私法规制有机协同,使二者在适用过程中形成互补,自媒体世界才能实现清朗有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达自由 自净规则 私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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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劝诱的金融私法规制:困境及出路 被引量:2
3
作者 董新义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17-127,共11页
投资劝诱是金融机构销售投资性金融产品时的主要营业行为,是金融机构成功销售金融商品的主要途径。从私法视角考察,投资劝诱法律本质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从金融商品销售规制的法理来看,强化私法规制尤为重要。现行金融基本法律规范中缺... 投资劝诱是金融机构销售投资性金融产品时的主要营业行为,是金融机构成功销售金融商品的主要途径。从私法视角考察,投资劝诱法律本质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从金融商品销售规制的法理来看,强化私法规制尤为重要。现行金融基本法律规范中缺乏金融消费者的合同撤回权制度,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适用亦存在诸多困境。治本之策是完善金融特别法律规范,在投资性金融产品销售法律规范中全面引入“冷静期”制度,并完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而治标之策是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等一般私法规范和原理,对投资劝诱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民事责任进行法理解释从而实现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劝诱 金融法律规范 私法规制 合同撤回权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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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数据携带的私法规制路径研究——以欧盟GDPR为视角 被引量:1
4
作者 周秀娟 史雨萱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22年第2期70-77,共8页
【目的/意义】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而厘清个人数据携带的私法规制问题,实现在私法制度设计层面对数据权属及携带问题的突破,已然成为对数据合规流通的法律保障研究中的当务之急。【设计/方法... 【目的/意义】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而厘清个人数据携带的私法规制问题,实现在私法制度设计层面对数据权属及携带问题的突破,已然成为对数据合规流通的法律保障研究中的当务之急。【设计/方法】传统规制路径在设置目的上与个人数据携带之理念存有差异,随意适用可能导致个人数据携带的初衷难以实现。故以欧盟法提出的设权化路径为分析基础,并通过对国内学者所提出的《知识产权法》路径、《物权法》路径、《侵权法》路径、《合同法》路径和《人格权法》路径进行辨析,从而对数据携带私法路径进行本土化构建。【结论/发现】建立以《人格权法》规制为基础,以特殊私法限制规则为辅,设置场景分类保护模式的个人数据携带保护制度范式,成为我国个人数据携带私法规制的应有之义,以此达到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与个人数据权益保护二者之间的平衡,实现数字经济持续发展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携带 数字经济 私法规制 场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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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权的私法规制
5
作者 项定宜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113-120,共8页
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迅速增加,影响个人生活安宁,损害个人人格尊严,影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立法者应当通过法律配置,在不侵犯信息主体人格尊严的前提下,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畅通的流动,以合理回应信息社会的需求。虽然个人信息... 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迅速增加,影响个人生活安宁,损害个人人格尊严,影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立法者应当通过法律配置,在不侵犯信息主体人格尊严的前提下,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畅通的流动,以合理回应信息社会的需求。虽然个人信息也承载着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但其主要还是一种私益,只有对个人信息提供充分的私权保护,才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公共利益。个人信息权的私法规制通过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完成。通过人格权法确认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保护个人信息权,有利于保护个人权利,同时促进信息的共享与自由流通,推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良性发展,并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时代 个人信息权私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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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前协议的私法规制——以美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为参照 被引量:1
6
作者 王弋飞 朱熙宁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85-88,共4页
婚前协议近十年来于美国社会与法律界多有探讨。美国目前关于婚前协议的法律规范及实务运作可作为我国婚前协议完善之参考。婚前协议应具备程序上之明确性和实质上之公平性,并贯彻婚姻的本质目的。在私法规制上,不得约定违反婚姻本质、... 婚前协议近十年来于美国社会与法律界多有探讨。美国目前关于婚前协议的法律规范及实务运作可作为我国婚前协议完善之参考。婚前协议应具备程序上之明确性和实质上之公平性,并贯彻婚姻的本质目的。在私法规制上,不得约定违反婚姻本质、公序良俗、公共利益之内容;强化婚前协议形式要件及程序公平性,如须具备书面形式及当事人签名、财产状况之坦白揭露及公证程序;重视协议之弹性与公平性,应有情势变更原则之适用及法院适度介入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前协议 私法规制 公序良俗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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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用信息公开的私法规制 被引量:4
7
作者 王鹏鹏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44-150,共7页
个人信用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之间的矛盾,需要通过利益衡量予以解决。个人信用信息的不当公开,将对隐私权造成侵害。个人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在动因是克服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信息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不同需求的利益博弈。个人信用信... 个人信用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之间的矛盾,需要通过利益衡量予以解决。个人信用信息的不当公开,将对隐私权造成侵害。个人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在动因是克服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信息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不同需求的利益博弈。个人信用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并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协调。个人信用信息公开可以抽象为评级符号,并通过经济因素、声誉风险以及社会监督等多种路径予以规制。个人信用信息公开首先要不超越事先设定目的,其次要强调目的与结果的协调,最后需要信息主体的特定授权,进而有效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用信息 私法规制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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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之私法规制的完善研究——以《民法典》“物权编”与《土地管理法》衔接为例 被引量:4
8
作者 丁关良 陈奕玮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21-128,136,共9页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和重要成效。《土地管理法》属于行政法性质,虽然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等众多内容,但集体...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和重要成效。《土地管理法》属于行政法性质,虽然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等众多内容,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的运行更需要私法规制。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运行之《土地管理法》规制不足剖析基础上,从"民法典物权编"如何与《土地管理法》衔接视角,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运行之《民法典》私法规制立法完善对策,其研究目标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运行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一级市场 二级市场 使用权 法规 私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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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应积极探索私法规制的路径
9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216-217,共2页
冯辉撰文《论互联网金融的私法规制》指出,互联网金融的私法规制侧重于纠纷解决、权益救济与规则塑造,在产业需要、社会效果和法律实施等多个层面均有公法规制不可替代的价值与优势。以“电商+网贷”为代表的大学生网络信贷消费迅猛... 冯辉撰文《论互联网金融的私法规制》指出,互联网金融的私法规制侧重于纠纷解决、权益救济与规则塑造,在产业需要、社会效果和法律实施等多个层面均有公法规制不可替代的价值与优势。以“电商+网贷”为代表的大学生网络信贷消费迅猛发展、“双刃剑”效应突出,而当下强化公法规制的效果有限且负外部性明显,应探索相应的私法规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私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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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私法规制 被引量:7
10
作者 王吉林 陈晋璋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44-50,共7页
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制度的缺失,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权利主体制度、利益分配机制及利用限制制度缺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应授予来源群体与代表性传承人。对外国主体开发利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遵循事先... 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制度的缺失,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权利主体制度、利益分配机制及利用限制制度缺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应授予来源群体与代表性传承人。对外国主体开发利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遵循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对本国主体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采法定许可原则。保障利益分享的制度模式应采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法定义务,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配可以利用"第三部门"来实现。从对权利主体的权利及开发利用两个方面确立限制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开发利用 私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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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金融的私法规制——以大学生网络信贷消费合同的效力问题为例 被引量:19
11
作者 冯辉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82-86,共5页
互联网金融的私法规制侧重于纠纷解决、权益救济与规则塑造,在产业需要、社会效果和法律实施等多个层面均有公法规制不可替代的价值与优势。以"电商+网贷"为代表的大学生网络信贷消费迅猛发展、"双刃剑"效应突出,... 互联网金融的私法规制侧重于纠纷解决、权益救济与规则塑造,在产业需要、社会效果和法律实施等多个层面均有公法规制不可替代的价值与优势。以"电商+网贷"为代表的大学生网络信贷消费迅猛发展、"双刃剑"效应突出,而当下强化公法规制的效果有限且负外部性明显,应探索相应的私法规制路径。大学生在法定层面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在实践层面的消费认知能力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落差。应采取类型化规制的方法,针对特定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从合同法的角度将与大学生消费认知能力明显不相适应的买卖合同归结为效力待定合同,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适当延长大学生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规制 校园信贷 消费认知能力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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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私法规制体系的构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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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佳宁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21年第10期122-123,共2页
数字经济呼唤数据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人类社会中散落着种类繁多的海量数据,并非所有的数据均可成为法律上的财产。通常而言,在考虑何种事物可以成为财产之时,价值与稀缺是重要因素。质言之,只有在生产生活中能产生价值并且具有稀缺性的数... 数字经济呼唤数据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人类社会中散落着种类繁多的海量数据,并非所有的数据均可成为法律上的财产。通常而言,在考虑何种事物可以成为财产之时,价值与稀缺是重要因素。质言之,只有在生产生活中能产生价值并且具有稀缺性的数据才能成为财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量数据 质言之 稀缺性 私法规制 财产 法律 价值 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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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规制的私法进路 被引量:15
13
作者 刘颖 王佳伟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2-32,共21页
算法的黑箱状态掩藏并固化了原有不平等的社会权力结构,产生了诸如算法歧视等失控问题。算法规制的私法进路在于明确算法控制者与数据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障个人免受算法的规训。私法规制的前提是,算法应当被认定为工具,背后的控制... 算法的黑箱状态掩藏并固化了原有不平等的社会权力结构,产生了诸如算法歧视等失控问题。算法规制的私法进路在于明确算法控制者与数据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障个人免受算法的规训。私法规制的前提是,算法应当被认定为工具,背后的控制者(开发者)应对算法失控的后果承担责任。算法决策离不开数据,算法失控问题的根源在于算法控制者收集的数据存在问题。个人作为数据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享有人格权,算法控制者提供服务以获得使用权,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解释为信托关系,在信义义务的框架下算法控制者负有勤勉、忠实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算法控制者的义务后,更应在私法权利谱系中寻找规制算法的工具,包括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确立与隐私权夯实两条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规制 信义义务 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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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台私权力的公私二元规制 被引量:1
14
作者 王燕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9-106,共18页
社交平台在数字内容治理中形成了网域空间独特的私权力,并因私权力滥用亟待法律规制。宪法等公法对社交平台私权力的规制存在主体不适格的困境,民法等私法在社交平台私权力的规制中则易陷入服务无偿及外观意思自治的误区。对此,欧盟通... 社交平台在数字内容治理中形成了网域空间独特的私权力,并因私权力滥用亟待法律规制。宪法等公法对社交平台私权力的规制存在主体不适格的困境,民法等私法在社交平台私权力的规制中则易陷入服务无偿及外观意思自治的误区。对此,欧盟通过《欧盟数字服务法》对社交平台制定了信息披露、审慎内容审核、风险评估、完善救济措施等公法性义务以克制社交平台私权力执行的任意性,通过《欧盟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等私法对社交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的形式及实质合法性进行评价,并以公私合治为路径,增强社交平台私权力执行中的外部监督,以矫正用户谈判能力的不足。我国对社交平台的规制以网络非法内容控制为核心,缺乏私权力限制和用户权益保障的意识,有必要在公法中针对社交平台制定与之私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在私法中完善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实质合法性审查的规定,并优化公私合治路径提升社交平台私权力规制的实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交平台 权力 法规 私法规制 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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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权利的法理基础与规制进路——由“基因编辑婴儿”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11
15
作者 崔丽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01-107,共7页
在伦理规范约束乏力的情况下,基因编辑行为的法律规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被编辑的生殖细胞可以被视为潜在的人而享有民法意义上的一般人格权。同时,违反法律法规与伦理准则的基因编辑行为也破坏了人类基因池的安全性,损害了人类社会... 在伦理规范约束乏力的情况下,基因编辑行为的法律规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被编辑的生殖细胞可以被视为潜在的人而享有民法意义上的一般人格权。同时,违反法律法规与伦理准则的基因编辑行为也破坏了人类基因池的安全性,损害了人类社会的基本利益。基因权利应当被定位为保障个体人格利益和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新型综合性权利。在肯定基因权利存在法理基础和独立价值的基础上,应当从私法角度对基因权利的行使和限制予以明确。以私法制度规制基因编辑技术的非理性后果,能够以较小成本防范其对人的尊严和社会利益的侵害,实现技术发展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编辑 权利属性 法理基础 私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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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出发 被引量:2
16
作者 石佳友 刘欢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90-98,共9页
人体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也蕴含着潜在的技术风险和社会风险。我国公法就此问题的规制既存在规范上的漏洞,且由于其规范功能难以单独实现规制目标,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人体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 人体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也蕴含着潜在的技术风险和社会风险。我国公法就此问题的规制既存在规范上的漏洞,且由于其规范功能难以单独实现规制目标,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人体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须借助于公私法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实现一体化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1款、第一千零八条和第一千零九条作为转介规范,可将公法规范中有关人体基因编辑规制的价值判断和规制目标融入私法体系之中,促成两者在价值上的融贯,较为妥善地调和了两者之间的规制目标,从而实现人体基因编辑领域的公私法协同和规制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体基因编辑 法规 私法规制 协同规 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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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回应型法律规制 被引量:8
17
作者 叶正国 《电子政务》 CSSCI 2018年第1期39-46,共8页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背景下的客运交通新业态,不能盲目套用传统出租车管制模式。网络预约出租车须构建回应型法律规制模式,平衡安全和创新的关系,强调政策性立法与追求规制缓和。鉴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技术、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背景下的客运交通新业态,不能盲目套用传统出租车管制模式。网络预约出租车须构建回应型法律规制模式,平衡安全和创新的关系,强调政策性立法与追求规制缓和。鉴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技术、法律和管理的共融,应坚持合作规制、信息规制和私法规制的路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享经济 回应型法治 合作治理 法律规 信息规 私法规制 网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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