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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婚姻无效制度
1
作者
王祎敏
贾小龙
《社科纵横》
2004年第6期75-85,共2页
婚姻根据其成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即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 (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 )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 ,无效婚姻毕竟是在否定既成社会事实的基础上产生的 ,如果刻板地坚持无效婚姻...
婚姻根据其成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即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 (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 )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 ,无效婚姻毕竟是在否定既成社会事实的基础上产生的 ,如果刻板地坚持无效婚姻自始、确定、当然、绝对无效的话 ,就难免使得法律与事实脱节 ,给当事人中的弱者和子女造成极大的伤害。我国《婚姻法》适用解释 (二 )虽然对婚姻无效制度的内容做出了相关规定 ,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也予以了简单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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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私生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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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略论婚姻无效制度
1
作者
王祎敏
贾小龙
机构
兰州大学法学院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出处
《社科纵横》
2004年第6期75-85,共2页
文摘
婚姻根据其成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即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 (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 )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 ,无效婚姻毕竟是在否定既成社会事实的基础上产生的 ,如果刻板地坚持无效婚姻自始、确定、当然、绝对无效的话 ,就难免使得法律与事实脱节 ,给当事人中的弱者和子女造成极大的伤害。我国《婚姻法》适用解释 (二 )虽然对婚姻无效制度的内容做出了相关规定 ,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也予以了简单考虑 。
关键词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私生准正
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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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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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论婚姻无效制度
王祎敏
贾小龙
《社科纵横》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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