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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稿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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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 2013年第2期96-96,共1页
《科技与法律》杂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主管、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主办的综合性期刊,国内外公开发行。本刊立足于科技创新与法律实务的交融发展,旨在解读政府政策信息、探讨学术研究热点、展示最新学术成果、分享司法实务经验... 《科技与法律》杂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主管、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主办的综合性期刊,国内外公开发行。本刊立足于科技创新与法律实务的交融发展,旨在解读政府政策信息、探讨学术研究热点、展示最新学术成果、分享司法实务经验、展示创新发展成就.是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领域开展学术交流、实务沟通、绩效展示和形象推介的重要媒体和信息平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技与法律 期刊 编辑工作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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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创新范式进化的科技立法变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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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琼 《科技管理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1-20,共10页
以建构生态系统性科技创新范式为目标反思国内科技立法历史与现状,为我国变革科技立法以促进科技创新范式的进化提供启示。回溯科技创新范式与科技立法的历史变迁可知,与生态系统性创新范式相适应的科技立法具备创造并维护创新主体多样... 以建构生态系统性科技创新范式为目标反思国内科技立法历史与现状,为我国变革科技立法以促进科技创新范式的进化提供启示。回溯科技创新范式与科技立法的历史变迁可知,与生态系统性创新范式相适应的科技立法具备创造并维护创新主体多样共生性、创新系统自组织演化性和创新环境开放协同性3个新功能;进一步分析创新型国家,尤其是美国变革科技立法促进科技创新范式进化的历程,总结得出其以长期系统化的科技立法为根本保证、尽量创造并维护创新主体多样共生性、以市场为主导并以政府为补充提供科技创新动力和全方位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环境等经验。我国因促进科技创新范式进化的立法史短而法律量少且有空白,所建构的科技创新主体缺乏多元共生性、创新系统自组织演化动力不足、创新环境开放协调度不高,迫切需要尽快推动科技立法的变革,建构生态系统性创新范式并使其稳定良性地运行。为此,提出加大科技立法资源投入,通过法律促进创新主体多样共生化和科技创新的市场化,明确政府配置科技创新资源的具体职能并提升科技创新环境的开放协同度,促进我国科技创新范式向生态系统性创新范式进化,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奠定制度基础。此外,提出为解决“怎样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和政府补充作用以激励中小企业参与技术转化和强化国际合作创新”等现实问题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是国内法学未来重要研究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技创新范式 科技立法 创新激励 立法变革 科技创新 科技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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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种族主义概念的科学化:科技、社会与法律的观点
3
作者 黄之栋 黄瑞祺 《社会科学前沿》 2012年第3期108-117,共10页
在一般的理解中,环境种族主义一词指的是在环境议题上所发生的种族歧视。既然事涉歧视的讨论,我们很难不直觉地认为,环境种族主义相关判例的争执,必然也集中在法哲学或道德的论辩上。但当我们仔细检视几个经典判例后,就会发现法庭上的攻... 在一般的理解中,环境种族主义一词指的是在环境议题上所发生的种族歧视。既然事涉歧视的讨论,我们很难不直觉地认为,环境种族主义相关判例的争执,必然也集中在法哲学或道德的论辩上。但当我们仔细检视几个经典判例后,就会发现法庭上的攻防,其实早已“科学化”了。也就是说,两造辩论的标的既不是哲学也不是道德,而是如何科学地证明歧视的动机与影响,以及怎样才能准确地测量歧视等这些议题上。本文通过微观的分析,发现判决中科学与法律间的交错。对此,我们认为法学中应该引入社会科学的思考,并重视科学对法律的介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种族主义 环境正义 科技与社会 科技、社会与法律 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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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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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洪涛 伍春艳 《科技与法律》 2006年第1期1-6,共6页
国家科技计划法,在狭义上指集中规定国家科技计划编制和实施的原则、程序和基本做法的综合性法律文件。科技计划法是国家在科技领域实现宏观调控的支柱性法律,从功能上看,科技计划法旨在以下领域发挥作用:克服自律失灵、市场失灵、政府... 国家科技计划法,在狭义上指集中规定国家科技计划编制和实施的原则、程序和基本做法的综合性法律文件。科技计划法是国家在科技领域实现宏观调控的支柱性法律,从功能上看,科技计划法旨在以下领域发挥作用:克服自律失灵、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系统失灵。在我国现行科技计划立法及实施中,虽然很早就认识到了计划在科技领域中的重要作用,积累了大量经验,但无基本的法律依据;现行科技计划众多、分散,内容集成性、效力协调性和程序统一性都相当缺乏,亟待改进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科技计划立法 科技与法律 科技立法 科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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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回应——构建以产品责任为核心的责任分配体系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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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思雯 《中国科技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76-84,共9页
弱人工智能虽然具有深度学习能力,但尚未具备自我意识与情感,应当定性为“物”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涉及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中,制造商在原因调查、技术控制等方面具备优势,并可通过责任限制、税收、基金和保险等手段缓和责任,因此构建... 弱人工智能虽然具有深度学习能力,但尚未具备自我意识与情感,应当定性为“物”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涉及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中,制造商在原因调查、技术控制等方面具备优势,并可通过责任限制、税收、基金和保险等手段缓和责任,因此构建以产品责任为核心的责任分配体系成为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优选择。由于人工智能的特殊性,制造商需负担举证、培训、警示、维护和披露等义务。面临弱人工智能的挑战,现行法律体系亟需在协调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前提下对科技进步做出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弱人工智能 责任分配 产品责任 科技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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