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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土地改革法典(摘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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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英明 《国际政治研究》 1982年第3期69-73,共5页
第一章农业租借制度第四节废除分成佃耕制。兹宣布此处所指的农业分成佃耕制违反社会政策,因而应予废除。但是现有的分成租佃契约在当时作为修正〔1954年菲律宾农业租佃法令〕后的第1199号共和国法令有关条款的管制下,在任何区域或地点... 第一章农业租借制度第四节废除分成佃耕制。兹宣布此处所指的农业分成佃耕制违反社会政策,因而应予废除。但是现有的分成租佃契约在当时作为修正〔1954年菲律宾农业租佃法令〕后的第1199号共和国法令有关条款的管制下,在任何区域或地点继续实施和有效,直到该农业生产年度结束而全国土地改革委员会宣布在该区域或地点的与本法典有关的所有政府机构与办事处开始行使权力时为止,除非这些契约规定较此为短的租佃期,或佃户提前选择租借制度。此外,为了不损害国际承诺,专用于种植规定销售额作物的土地,应由另一公告加以管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改革 承租人 菲律宾 农业土地 土地所有者 法典 社会政策 出租人 农业生产 租借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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