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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公廨是中国的审判机关异议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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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立民 《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29-39,共11页
在对会审公廨的研究中,有一种观点似乎已成定论,即其是中国的审判机关。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把会审公廨与华界的中国审判机关和会审公廨收回后租界内设置的中国审判机关相比较,可以发现它们在审判机关体系、审判人员组成、适用的实体法... 在对会审公廨的研究中,有一种观点似乎已成定论,即其是中国的审判机关。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把会审公廨与华界的中国审判机关和会审公廨收回后租界内设置的中国审判机关相比较,可以发现它们在审判机关体系、审判人员组成、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方面都不一样。从法制的统一性角度来分析和论证,可以说明会审公廨不是中国自己的审判机关,而是租界自己的审判机关。再从《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及其运行、会审公廨的差异、华界与租界间使用的引渡、辛亥革命后的变化等四个方面来看,也能说明会审公廨是租界的审判机关而不是中国的审判机关。租界需要建立、运作自己审判机关有三大原因,即是为了实现租界自治、抵制中国的进步力量、进一步侵害中国的主权等。正确认识会审公廨的性质,有利于全面理解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和发展、中国租界法制的体系和性质、中国近代审判权和国家主权受损的状况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不可忽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会审公廨 中国的审判机关 租界的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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