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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所有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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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培卿 《汽车周刊》 2024年第11期0243-0245,共3页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在促进汽车消费和满足多样化融资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租赁物所有权问题作为该业务中的一个核心法律问题,其复杂性和争议性一直是商业领域处理相关法律问题的关注焦点。 ...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在促进汽车消费和满足多样化融资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租赁物所有权问题作为该业务中的一个核心法律问题,其复杂性和争议性一直是商业领域处理相关法律问题的关注焦点。 本文旨在对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所有权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所有权归属、转移、处理 时的法律条文明确性、司法解释统一性以及实践中操作标准一致性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物所有权问题 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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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物所有权与动产抵押权的冲突与消解——基于承租人破产情境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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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恒 《甘肃金融》 2023年第11期76-80,共5页
融资租赁交易客观上造成租赁物所有人与占有人的分立,融资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时,就同一动产即会出现所有权与抵押权两种权利并存的状态。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基于所有权得对融资租赁物行使破产取回权,抵押权人则可基于抵押权行使别除... 融资租赁交易客观上造成租赁物所有人与占有人的分立,融资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时,就同一动产即会出现所有权与抵押权两种权利并存的状态。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基于所有权得对融资租赁物行使破产取回权,抵押权人则可基于抵押权行使别除权,该两种权利不可能同时得到实现,必须面临权利顺位的取舍。法律规定融资租赁所有权及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其中一种权利登记而另外一种权利未登记的情况下,两种权利自然不存在冲突,而在两种权利均已登记或均未登记的场合,则需通过解释论弥合两权对抗的局面。均已登记情形下,在后抵押权客观上对前者权利之公示外观有审查的可能性,未尽必要注意的,则推定其非属“善意第三人”;均未登记场合,不宜认定所有权当然优于抵押权,应回归融资租赁所有权的本旨,推定准用《民法典》第414条第三款比例清偿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租人破产 融资租赁物所有权 动产抵押权 登记对抗 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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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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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郢 汤杨程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6期14-16,22,共4页
根据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实际需求,为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所有权应归承租人。引入借贷关系、买卖关系和前让与担保关系,分析了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实质所有权的合理性。融资租... 根据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实际需求,为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所有权应归承租人。引入借贷关系、买卖关系和前让与担保关系,分析了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实质所有权的合理性。融资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物拥有实质所有权,出租人享有名义所有权;租赁期届满时,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则由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完整所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融资租赁 租赁物所有权 承租人 借贷关系 买卖关系 前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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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权与租赁物上他项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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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莉莉 涂育诚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73-75,共3页
本文在确认不动产租赁权具有物权化效力的前提下。论述了不动产租赁权与租赁物所有权、不动产租赁权与抵押权、不动产租赁权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提出协调这种权利冲突的见解:一、解决租赁权与租赁物所有权的冲... 本文在确认不动产租赁权具有物权化效力的前提下。论述了不动产租赁权与租赁物所有权、不动产租赁权与抵押权、不动产租赁权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提出协调这种权利冲突的见解:一、解决租赁权与租赁物所有权的冲突应充分考虑承租人取得权利之基础——不动产租赁合同之锭;租赁权与抵押权可以并存,租赁在先则抵押不能破除租赁,抵押在先则租赁不得对抗抵押;三、租赁权人之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冲突时,应限制承租人之优先购买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租赁 租赁物所有权 抵押权 优先购买权 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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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利益再平衡——基于实证分析的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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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文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11-118,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确立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较为简单,且从1999年制定后一直沿用至今。囿于当时对融资租赁交易模式认知的局限性,使得民法思维指导下的融资租赁法律规则,难以满足商事本质的融资租赁交易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确立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较为简单,且从1999年制定后一直沿用至今。囿于当时对融资租赁交易模式认知的局限性,使得民法思维指导下的融资租赁法律规则,难以满足商事本质的融资租赁交易实践的灵活性及效率性的客观需求。通过分析实践案例及法院的裁判结果,挖掘融资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利益再平衡的根源,指出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关系建立之初的利益选择为纠纷发生后利益再平衡埋下“隐患”,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供给的缺位也是重要原因。结合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践,探讨融资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利益再平衡标准构建的现实意义。在理论及立法层面重新确立更符合融资租赁实践需求的利益分配标准,同时为司法审判阶段提供融资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利益再平衡的明确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融资租赁 利益平衡 租赁物所有权 担保性 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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