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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中的职务犯罪——以“公罪”为考察对象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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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世虹 《政法论丛》 CSSCI 2014年第6期41-49,共9页
严格维护国家权力的有效性与畅通性,惩治国家权力行使者的各种违法、违制行为,无疑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公罪的产生,渊源于春秋战国以来集权观念的强化与官僚政治体系的严密。公罪的主要功用,即在于对官吏的职务犯罪加以性质... 严格维护国家权力的有效性与畅通性,惩治国家权力行使者的各种违法、违制行为,无疑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公罪的产生,渊源于春秋战国以来集权观念的强化与官僚政治体系的严密。公罪的主要功用,即在于对官吏的职务犯罪加以性质区分,以适用不同的处罚。在秦汉律中,虽未见公罪之名,但公罪之实已具形态,其构成要件、罪过形态的区分、责任连带等都与后世律有一定的关联。犯罪公私的区分,使公罪作为类概念而适用于官吏非出于私利的失职、违制等犯罪行为,因此包容性甚广。其入于《名例》,正在于为官吏职务犯罪的繁杂性提供一个定性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律 公私 公罪 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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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人格”与秦汉律“名籍”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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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师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0年第4期69-75,共7页
人格权是法律制度中一个带有根本性文化特征的重大问题。通过对罗马法人格权与秦汉律名籍制度的比较研究 ,可以看到中西方有关法律制度在古代社会前期就已逐步形成各自的文化特质 ,其差异是相当悬殊的 ,并对以后的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关键词 罗马法 秦汉律 人格 名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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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土秦汉律看中国古代的“礼”、“法”观念及其法律体现——中国古代法律之儒家化说商兑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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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振红 《中国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75-106,共32页
学界普遍认为秦、汉的法律是法家制定的,其中并无儒家思想的成份在内,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始以儒家思想改变法律的面貌,以礼入法,中国法律经历了一个儒家化的过程。然而,将出土秦汉律与传世文献进行比较,可发现秦汉律的基本框架、原则和... 学界普遍认为秦、汉的法律是法家制定的,其中并无儒家思想的成份在内,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始以儒家思想改变法律的面貌,以礼入法,中国法律经历了一个儒家化的过程。然而,将出土秦汉律与传世文献进行比较,可发现秦汉律的基本框架、原则和内容商鞅变法时已经确立。它是一部等级性法律,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即社会等级秩序和家庭伦理秩序。因此,秦汉律所蕴含的家族主义和等级观念从其建立伊始就已经存在,而非法律儒家化的结果。礼与法从来不是对立的关系,对立的只是儒法两家的社会主张。战国秦以来法律所表现的等级性和家族主义就是李悝、商鞅等创制的不同于西周旧礼的新"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土秦汉律 以礼入法 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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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竹简秦汉律中的“三环”——简牍中所反映的秦汉司法程序研究之一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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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红林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40-145,共6页
出土秦汉简牍律令中对于老年人告状,法庭采取“三环”的措施,意思是连续三次劝其返还,如果原告人坚持诉讼,法官才予以受理。这种做法是为了防止原告由于年老而误告,或凭借优待老年人的政策而滥告。唐宋明清诸律继承了秦汉律“三环”的... 出土秦汉简牍律令中对于老年人告状,法庭采取“三环”的措施,意思是连续三次劝其返还,如果原告人坚持诉讼,法官才予以受理。这种做法是为了防止原告由于年老而误告,或凭借优待老年人的政策而滥告。唐宋明清诸律继承了秦汉律“三环”的指导思想,同样限制老年人的一般性诉讼,而对于包括“不孝”罪及“谋反、逆、叛”等罪,则规定“老、幼、笃疾”者可以诉讼,司法机关必须受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律 宋刑统 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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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购赏”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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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国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95-200,共6页
"购赏"秦已有之,汉加以继承。购赏内容为金或钱、赃物、拜爵、赏田宅、晋职等。执行追捕的吏徒、共同犯罪之人、一般平民、军功人员等都是购赏的对象。购赏是法家"赏"思想的体现,其设立符合人之好利的本性,在司法... "购赏"秦已有之,汉加以继承。购赏内容为金或钱、赃物、拜爵、赏田宅、晋职等。执行追捕的吏徒、共同犯罪之人、一般平民、军功人员等都是购赏的对象。购赏是法家"赏"思想的体现,其设立符合人之好利的本性,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律 购赏 内容 对象 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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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汉律简看沈家本的秦汉刑名训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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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湘蓉 《中国训诂学报》 2018年第1期214-222,共9页
沈家本从文献学角度进行的法律考证卓有成效,尤其是《历代刑法考》中的《刑法分考》对秦汉刑名的考释,搜罗排比,分条比类,颇显训诂之功.沈氏既有扎实小学功底,又精通西欧诸国的法制,尤其是日本明治维新的变法实例.其刑名训诂既有传统小... 沈家本从文献学角度进行的法律考证卓有成效,尤其是《历代刑法考》中的《刑法分考》对秦汉刑名的考释,搜罗排比,分条比类,颇显训诂之功.沈氏既有扎实小学功底,又精通西欧诸国的法制,尤其是日本明治维新的变法实例.其刑名训诂既有传统小学考据之功,又运用了法律的诠释思想.所论如“磔、弃市、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完、耐、罚作、复作”等,今以秦汉律简验之,多能证实;即有未确之处,亦可作为借鉴,启迪新思.他的考释虽从传世文献出发,但能“知历代之因革损益,以及法系之源流,非取其遗籍参稽而会通之,不能深明其故”,考证刑名从探明实况出发,重考实、重历史发展、语料面扩大,方法上也有所突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律 沈家本 训诂 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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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中的不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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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辉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 2005年第1期55-59,共5页
孝在中国古代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重孝,褒奖孝行、严惩不孝便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及其重要任务之一。秦汉律中的不孝罪在含义上比后世法律要广泛;不孝罪名的成立是有条件限制的;国家对不孝罪的打击方式存在着两个明显的分期,即秦到... 孝在中国古代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重孝,褒奖孝行、严惩不孝便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及其重要任务之一。秦汉律中的不孝罪在含义上比后世法律要广泛;不孝罪名的成立是有条件限制的;国家对不孝罪的打击方式存在着两个明显的分期,即秦到西汉前期是以最严厉的刑罚手段为主,西汉中后期到东汉时期则以道德教化手段为主,刑罚手段为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律 不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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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汉律条文形成过程的考察——以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壹)》“尉卒律”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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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嘉越(译) 《法律史译评》 2022年第1期1-17,共17页
前言岳麓书院藏秦简,即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于2007年12月从香港地区古董市场购藏后得以面世的秦代简牍。尽管这批简牍已基本被证实是被盗掘的真品,由于出土地点、出土状况等细节均不明确,将其作为史料来使用仍会存在诸多问题。不过,其包含... 前言岳麓书院藏秦简,即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于2007年12月从香港地区古董市场购藏后得以面世的秦代简牍。尽管这批简牍已基本被证实是被盗掘的真品,由于出土地点、出土状况等细节均不明确,将其作为史料来使用仍会存在诸多问题。不过,其包含许多中国统一前后秦的法律文书,学术价值极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土地点 文书 岳麓书院 秦汉律 简牍 湖南大学 诸多问题 香港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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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所见汉代亲属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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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利 《枣庄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71-77,共7页
秦至汉初,是一个去古未远,又常被以"法家法"时代标榜的承上启下的特殊历史时段。以国家制定法形式反映出来的亲属制度,既沿袭了某些古代礼制、礼俗中最古老的因素,也囊括了法家的诸多激进改革措施。本文试以张家山汉简《二年... 秦至汉初,是一个去古未远,又常被以"法家法"时代标榜的承上启下的特殊历史时段。以国家制定法形式反映出来的亲属制度,既沿袭了某些古代礼制、礼俗中最古老的因素,也囊括了法家的诸多激进改革措施。本文试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蓝本,辅以睡虎地秦简,围绕其中的婚姻、家庭、继承等内容作一断代研究,并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律 亲属制度 婚姻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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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与战国秦汉之际法制建设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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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红林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75-80,共6页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国家结构转型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也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战国时期的列国及秦汉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经济方面的立法尤为关键。这方面的成就不仅为传世文献所记载,在出土的秦汉法律文...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国家结构转型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也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战国时期的列国及秦汉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经济方面的立法尤为关键。这方面的成就不仅为传世文献所记载,在出土的秦汉法律文献中也有丰富的史料,农业、手工业、商业以及财政管理方面的法规都有所建树,表现了战国秦汉之际国家较为成熟的经济管理职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律 简牍 经济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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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律中的庶人——對庶人泛稱説的駁議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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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帛》 2021年第1期167-181,共15页
陶安認爲秦漢的庶人不是因爲罪犯、奴婢被赦免所形成的"專稱",而是包括各種身份的"泛稱"。但是秦漢律中的庶人概念不是超越時期的泛稱,而是嚴格規定的專稱。
关键词 庶人 士伍 秦漢 庶人專稱説 庶人泛稱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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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贼杀”到“故杀”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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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晓林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AS 2015年第1期55-62,共8页
秦汉时期"贼"的含义与杀人具有密切联系,其作为犯罪主观心态的含义从"杀人不忌"发展为"贼杀不辜",至晋律中发展为"无变斩击";秦汉魏晋时期,作为犯罪主观心态的"贼""故"并... 秦汉时期"贼"的含义与杀人具有密切联系,其作为犯罪主观心态的含义从"杀人不忌"发展为"贼杀不辜",至晋律中发展为"无变斩击";秦汉魏晋时期,作为犯罪主观心态的"贼""故"并存,唐律中仅见"故"而无"贼","贼杀"演化为"故杀";唐律中"无事而杀"的注释是为将"故杀"与"谋杀""斗杀"区别开来有意而作,汉律中的"贼伤"演化为唐律中的"殴伤"、汉律中的"谋贼杀"演化为唐律中的"谋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贼杀 故杀 秦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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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臣妾”是带有奴隶残余属性的刑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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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占通 栗劲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84年第2期69-76,共8页
对于秦汉律中的“隶臣妾”,古代典籍中虽有解释,但很不详尽,难于弄清其性质。一九七五年出土的云梦秦简提供了大量关于“隶臣妾”的第一手材料,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热烈讨论,发表了不少卓有见地的论文,使人耳目一新。对“隶臣妾”的性质... 对于秦汉律中的“隶臣妾”,古代典籍中虽有解释,但很不详尽,难于弄清其性质。一九七五年出土的云梦秦简提供了大量关于“隶臣妾”的第一手材料,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热烈讨论,发表了不少卓有见地的论文,使人耳目一新。对“隶臣妾”的性质,当前主要有三种看法:有的同志认为是奴隶,有的同志认为是刑徒,还有的同志认为形式上是刑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隶臣妾 云梦秦简 属性 秦汉律 奴隶 古代典籍 热烈讨论 学术界 奴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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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法律体系及其研究方法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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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振红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17-34,共18页
汉二年萧何"为法令约束"与萧何"次律令"两事,不是同一层次更不是同一行为,萧何为汉制定具体法令始于汉元年任丞相时,而非汉二年。萧何作律九章即编纂律典在高帝五年统一天下后。研究《二年律令》的性质,必须区分其... 汉二年萧何"为法令约束"与萧何"次律令"两事,不是同一层次更不是同一行为,萧何为汉制定具体法令始于汉元年任丞相时,而非汉二年。萧何作律九章即编纂律典在高帝五年统一天下后。研究《二年律令》的性质,必须区分其文书性质与律令性质的差别,将其文书性质定性为当代行用律令的抄本,并没有解决其题名"二年"的问题。正律、旁章、傍章、律经、罪名之制、事律等概念,出现在《晋书.刑法志》、魏律《序》、颜师古注引文颖说等重要史料中,是我们赖以认识汉律结构的重要概念,决不能随意摒弃,否则必然导致史料的虚无。汉律律典构造、"九章"之外律篇的归属等问题,是关系汉代法律体系的根本问题。只有直面问题,深入探讨,才可能深刻认识汉代法律体系的内涵和特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汉代法体系 九章 《二年令》 法典的编纂修订 典构造 秦汉律二级分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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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告律》考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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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晓君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152-159,共8页
张家山汉简中首次发现汉代的《告律》,可以改变人们对汉代法律的认识。唐代有关著述都认为汉律中有关告劾之事包括在《囚律》之中,但根据张家山汉简有关资料来看,汉初《告律》是单纯的有关告诉之事的法律,而《囚律》则是单纯的断狱之法... 张家山汉简中首次发现汉代的《告律》,可以改变人们对汉代法律的认识。唐代有关著述都认为汉律中有关告劾之事包括在《囚律》之中,但根据张家山汉简有关资料来看,汉初《告律》是单纯的有关告诉之事的法律,而《囚律》则是单纯的断狱之法。汉《囚律》演变为唐之《断狱律》,而《告律》则为唐《斗讼律》中"讼事"之源。秦汉律关于告诉的法律可分三个部分,一是设立各种罪名及相应的刑事责任来规范告诉,二是规定对某些告诉司法官员可以依法勿听,三是鼓励人们告奸及自告但又严格区别诬告与告不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张家山汉墓竹简 诉讼 秦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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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時期罰金刑和贖刑的演變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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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楊振紅(译) 楊旭審(校) 《简牍学研究》 2019年第1期-,共13页
據《嶽麓書院藏秦簡[貳]》,可得出如下公式:(貲一盾的錢價+貲二盾的錢價)×1/2=576錢=罰金一兩的錢價。罰金一兩不等於貲一盾。以贖耐爲4馬甲,贖死爲12馬甲爲依據,可推算贖劓、贖黥爲6馬甲,贖斬、贖腐爲8馬甲,贖城旦舂、贖鬼薪白粲... 據《嶽麓書院藏秦簡[貳]》,可得出如下公式:(貲一盾的錢價+貲二盾的錢價)×1/2=576錢=罰金一兩的錢價。罰金一兩不等於貲一盾。以贖耐爲4馬甲,贖死爲12馬甲爲依據,可推算贖劓、贖黥爲6馬甲,贖斬、贖腐爲8馬甲,贖城旦舂、贖鬼薪白粲爲10馬甲。漢代的罰金刑和贖刑無疑繼承秦律而來,藤田高夫主張罰金刑的來源與秦律無關,以及冨谷至主張貲罰和罰金刑分屬不同系統的觀點不能成立。贖刑在秦、漢律中以多種形態存在,包括正刑、换刑以及兩者兼而有之的性質。筆者不贊成冨谷至認爲漢文帝刑制改革後贖刑被吸收到勞役刑、水間大輔認爲被吸收到罰金刑的觀點。漢文帝刑制改革後的贖刑是在繼承秦至漢初刑罰體系的基礎上形成的。"罰金一斤"和"罰金二斤"不屬於罰金刑體系,而應屬於贖刑體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漢 刑罰 罰金刑 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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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家出于稗官說新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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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廣宏 《中国典籍与文化论丛》 2010年第1期104-116,共13页
本文嘗試借助出土秦漢律簡的相關資料與研究,對《漢書·藝文志》“小說家者流,蓋出於稗官”一說予以重新檢討,在清理“稗官”具體指稱、秩級、職能等的同時,探察其與所謂“小說家”之間的關係,亦冀能對還原中國早期“小說”的歷史... 本文嘗試借助出土秦漢律簡的相關資料與研究,對《漢書·藝文志》“小說家者流,蓋出於稗官”一說予以重新檢討,在清理“稗官”具體指稱、秩級、職能等的同時,探察其與所謂“小說家”之間的關係,亦冀能對還原中國早期“小說”的歷史語境有所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小說”概念 稗官 小說家 秦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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